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在
建项目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气体”、“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金宏气体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在建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41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08.34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7,437.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486.0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951.06万元。截至2020年6月1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085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
2024-088)。
三、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在建项目的情况
(一)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在建项目的情况“北方集成电路二期电子大宗载气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金宏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宏”)。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8,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北京金宏进行实缴出资,拟使用全部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394.37万元(截至2024年10月31日余额,具体金额以实际转出时为准)向全资子公司北京金宏提供无息借款,一次或分期提供,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北京金宏将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分阶段投入募集资金,并对项目实施单独建账核算,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二)本次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北京金宏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400MA7EDLAC26 | |
成立日期 | 2021-12-08 | |
注册资本 | 14,000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29号院一区2号楼13层1302-B25 | |
法定代表人 | 邢磊磊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股东构成 | 金宏气体持股100% | |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 2023年末/2023年度 (经审计) | 2024年9月末/2024年1-9月 (未经审计) |
总资产(万元) | 25,374.53 | 24,437.45 |
净资产(万元) | 6,099.89 | 6,183.96 |
营业收入(万元) | 333.76 | 441.00 |
净利润(万元) | 56.46 | 84.08 |
(三)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金宏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在建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北京金宏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在建项目,系基于公司在建项目的实际开展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在建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在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8,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北京金宏进行实缴出资,使用全部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394.37万元(截至2024年10月31日余额,具体金额以实际转出时为准)向北京金宏提供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事项已经2024年9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10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对北京金宏进行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有助于推进在建项目“北方集成电路二期电子大宗载气项目”的建设,是基于公司在建项目的建设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对北京金宏进行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北方集成电路二期电子大宗载气项目”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对北京金宏进行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在建项目“北方集成电路二期电子大宗载气项目”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对北京金宏进行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北方集成电路二期电子大宗载气项目”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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