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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地产: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

规定的核查意见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将持有的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海控合联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三亚合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公司相关对外债务,与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公司”)持有的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进行资产置换,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招商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关于强化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中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招商证券就本项目中招商证券及服务对象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项目风险,加强对本次交易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招商证券了聘请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项目独立财务顾问的券商律师。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同意接受招商证券之委托,在本项目中为招商证券提供服务,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招商证券完成项目涉及的中国境内的尽职调查工作;收集整理法律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提供专业意见等。本项目聘请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并由招商证券进行支付。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招商证券尚未实际支付费用。

除上述机构之外,本次交易中招商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作为资产评估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除上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中,除聘请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外,招商证券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作为资产评估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 刚宋天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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