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拟将持有的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海控合联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三亚合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格力地产相关对外债务,与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公司”)持有的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进行资产置换,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格力地产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格力地产本次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报告书》中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对置入资产实现控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参见《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 |||||
王 翔 | 王继东 | 李俊卿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