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获悉公司监事张争英女士配偶寇兴魁先生于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1月14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公司知悉后第一时间对该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寇兴魁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价格(元/股) | 交易金额(元) |
2024年9月27日 | 买入 | 4500 | 6.07 | 27,315 |
2024年10月8日 | 买入 | 500 | 6.50 | 3,250 |
2024年10月9日 | 买入 | 1000 | 6.20 | 6,200 |
2024年11月8日 | 买入 | 1000 | 6.51 | 6,510 |
2024年11月14日 | 卖出 | 7000 | 6.30 | 44,100 |
根据“交易结果=卖出交易金额-买入交易金额”的计算方法,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为825元。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张争英女士及其配偶寇兴魁先生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寇兴魁先生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寇兴魁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的收益825元上交给公司。
2、此次短线交易是寇兴魁先生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张争英女士事先并不知晓寇兴魁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曾向其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3、张争英女士及其配偶寇兴魁先生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