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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1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2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 7

第五章 附 则 ...... 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重大信息。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内部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可。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1、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及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独立董事声明(如有)、意见及报告;

3、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4、《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废料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对外捐赠)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产抵押(质押)、对外融资、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

5、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6、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7、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8、资产被抵押或质押;营业用主要资产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9、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违约情况;

10、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上);

11、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2、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3、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4、涉及公司的所有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5、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16、发生大额赔偿责任(金额500万元以上);

17、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金额5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

18、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0、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1、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22、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银行账户被冻结;

23、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指30%以上的变动);

24、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5、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的额外收益(金额100万元以上)及单笔10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26、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7、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自主变更;

2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9、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3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1、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2、行政处罚事项;

33、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事故;

34、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35、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合同、有权机关出具的文件、法律文书、情况说明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知悉须内部报告的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在当日或次日以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判断该信息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则应立即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经办人员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涉及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的审核、披露程序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重大信息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如需)。

第十一条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该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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