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24-047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高昇投资有限公司、蔡磊明、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艳、谢欣沅、胡冠宇合计持有的无锡微研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同时向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5、前述1至4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其他在本次交易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宁波精达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前6个月至《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3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8日。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前述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宁波精达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关联关系 | 交易日期/期间 | 累计买入 (股) | 累计卖出 (股) | 截至2024年10月28日结余股数(股) |
1 | 周浩峰 | 上市公司财务部长 | 2024.8.30- 2024.9.4 | 0 | 34,314 | 0 |
2 | 余杰 | 上市公司审计部副部长 | 2023.12.26- 2024.8.27 | 1,300 | 29,800 | 63,274 |
3 | 许婷 | 标的公司监事 | 2024.5.6- 2024.9.30 | 10,000 | 10,000 | 0 |
针对上述交易,周浩峰、许婷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出具了如下说明及承诺函: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精达股票的行为,系发生在宁波精达已召开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交易预案后,且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宁波精达股票的情形;
2、在宁波精达本次筹划实施本次交易过程中,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透露本次交易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宁波精达股票或操纵宁波精达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不会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宁波精达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若本人上述买卖宁波精达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宁波精达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上交宁波精达;
5、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宁波精达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针对上述交易,余杰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出具了如下说明及承诺函:
“1、本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宁波精达股票的情形;
2、在宁波精达本次筹划实施本次交易过程中,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透露本次交易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宁波精达股票或操纵宁波精达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宁波精达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若本人上述买卖宁波精达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宁波精达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上交宁波精达;
5、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本
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宁波精达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承诺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法律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