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4-085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11月22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3.93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3%。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4年11月22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以16.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3.93万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4年10月2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徐雪妙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4年11月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80)。
4、2024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82)。
5、2024年11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4年11月22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以16.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3.93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4年11月22日,并以16.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3.93万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11月22日。
2、授予数量:53.93万股。
3、授予人数:5人。
4、授予价格:16.12元/股。
5、标的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且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获授数量 (万股) | 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授予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外籍人员(3人) | 41.93 | 77.75% | 0.10% | ||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2人) | 12.00 | 22.25% | 0.03% | ||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 53.93 | 100.00% | 0.13% |
注:以上比例数据、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外籍员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海外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同时,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外籍员工熟悉现金薪酬加股权激励的薪酬模式,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以2024年11月22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以16.1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3.93万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关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应当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2024年11月22日作为基准日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2.83元/股(2024年11月2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2.83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6个月、28个月、40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16%、16.17%、16.47%(上证指数同期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1114%(公司所属申万行业“电子-光学光电子”的股息率,数据来源:Wind金融终端)。
(三)本次授予事项预计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53.93万股,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由此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激励总成本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2028年 (万元) |
888.56 | 35.52 | 426.26 | 275.27 | 138.36 | 13.15 |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次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有关。
2、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四)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