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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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 | |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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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4)第110A016421号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新材公司”)2021年
月
日、2022年
月
日、2023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并于2022年5月27日、2023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分别出具了报告号为:致同审字(2022)第110A021301号、致同审字(2023)第410A011235号、致同审字(2024)第410A013318号、致同审字(2024)第110A028009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后附的科隆新材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
至
月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有关规定,编制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资料是科隆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程序的基础上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在鉴证过程中,我们结合科隆新材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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