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由3名股东代表和2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会报告,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第十条 监事在履行职权时,应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会议通知怠于发出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相关人员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十四条 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监事同意,会议可对原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在审议某议案时,提案人应对该议案作出说明,并有义务回答其他监事的提问。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邮件、微信、传真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原选举的民主会议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过半数的监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监
事人数不足半数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超过”“不足”“过半数”不含本数。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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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