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述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守本章程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