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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1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天龙 公告编号:2024-088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4年11月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1日(星期四)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1日(星期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大楼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王广

收先生主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8、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4日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5,023,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32.4296%。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9,51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92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5,512,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6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5,636,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2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5,512,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68%。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会议由董事王广收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以下议案以非累计投票方式审议通过。

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联方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439,9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17%;反对90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32%;弃权80,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1%。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14,651,3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009%;

反对904,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20%;

弃权80,85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1%。关联人大有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4,049,8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28%;反对89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9%;弃权80,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14,662,7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38%;

反对892,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92%;

弃权80,85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卓、高林3.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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