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贾友、弓龙社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49号)收到日期:2024年11月19日生效日期:2024年11月14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陕西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上市公司 |
贾友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 董事长 |
弓龙社 | 董监高 | 财务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使用三维空间信息智慧化应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账户向一般户转款61.85万元,用于置换前期自筹资金支付的房租及上市审计费用,但未就置换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于2022年7月起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变更,但未就部分变更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补充审议了前述事项并进行了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第十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贾友、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弓龙社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贾友、弓龙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第十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贾友、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弓龙社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贾友、弓龙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最真诚的歉意。
公司已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和披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对陕西证监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
五、备查文件目录
制,规范运作,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关于对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贾友、弓龙社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49号)
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