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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8

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湖北长江(潜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闽西南弘盛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亿合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晶瑞”)76.09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 行业或上下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湖北晶瑞致力于高纯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产品主要应用于半导

体制造领域,是电子化学品中重要材料之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湖北晶瑞所属行业为“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湖北晶瑞所处行业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要求,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类型。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7.39 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和《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 年 11 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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