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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技术:关于公司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证券代码:92009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公告编号:2024-096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一、减持主体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身份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公开承诺股东1,955,3062.49%上市前取得
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公开承诺股东1,955,3062.49%上市前取得
江苏毅达成果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公开承诺股东1,955,3062.49%上市前取得
奚慧克公开承诺股东3,413,9664.35%上市前取得

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毅达成果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7.47%。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计划减持数量(股)计划减持比例减持 方式减持 期间减持价格区间拟减持股份来源拟减持 原因
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不高于258,720不高于0.33%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前取得自身业务需要
江苏省现代服不高于258,720不高于0.33%集中竞价或大自公告披露之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前取得自身业务需要
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宗交易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江苏毅达成果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不高于258,720不高于0.33%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前取得自身业务需要
奚慧克200,0000.26%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前取得个人资金需求

若公司股份在减持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区间将相应调整。

(一)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是否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

□是 √否

单个主体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均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三)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人/本单位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本人/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1)之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若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本单位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4个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减持股份合规性说明

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五、备查文件

《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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