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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珠: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及制定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9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4-081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及制定制度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治理机构,加强内部约束和责任管理体制,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有效控制公司经营风险,2024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制度的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明确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规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的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修订《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议事和决策程序,建立合理、有效的议事、决策、执行、监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公司治理机构,明确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督体系,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积极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规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的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修订《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批准后聘任或解聘。第二条 总裁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领导,并接受股东大会及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准则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聘任程序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熟悉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以下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占用或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使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且不得使公司经营活动严重相悖于通用的商业规范;(五)不得违反规定,在超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及未经同意情况下,进行投资、资金给付、处置资产、担保等行为,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由本人或亲属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七)不得利用内幕消息或职务便利,以权谋私,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产成品销售、人员的安排等等;(八)不得安排、指使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选择性的重大遗漏;(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二节 总裁职权范围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对总经理的聘任。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总裁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等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总裁行使职权时,不得更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六条 副总裁的职权:(一)协助总裁工作,并对总裁负责;(二)依照分工和授权开展工作,对授权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的职权:(一)协助总裁全面做好财务工作,并对总裁负责;(二)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使用方案;(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四)从财务角度,协助总裁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审查及方案的制定;(五)正确及时编报年、季、月度财务报表、并进行经济核算和财务分析,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六)组织制定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并对子(分)公司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和考核;(七)完成总裁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参照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履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第三章 总裁办公会议制度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第九条 总裁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重要问题的会议,是总裁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制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须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交易、关联交易和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非董事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条 总裁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人员包括会议议题涉及的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以及总裁根据会议内容认为应列席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五)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六)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原则上应当有1/2以上的应参加会议人员出席时方可举行。如与会人员低于上述人员总数的1/2,会议应当另行召开。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召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应参加会议人员意见。
第十二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总裁或主持会议的副总裁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应参会人员,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应指示有关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授权具体分管的高级管理人员行使部分职权。第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或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
织召开临时会议:(一)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二)有重要突发性事件发生时;(三)相关部门提请召开且总裁认为必要时;(四)董事长建议召开时。
第十四 条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三)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组织分管的职能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四)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及建议;(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经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一)制定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相关的管理制度(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的制度,以及制定涉及对董事权限划分的制度除外);(二)制定及实施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经营目标方案;(三)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四)聘任或解聘下属分(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五)决定除应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以外的职工的薪酬福利、奖惩等事项;(六)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调研与论证,讨论并拟订方案后提请董事会审议;(七)总裁认为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需要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拟订相关的制度规范;(二)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编制和执行公司的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审计计划、税务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监督各项计划和方案的实施;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三)拟订财务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积极推行与本公司管理要求相适应的财务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四)审核公司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接受内部审计监督;(五)负责组织对外投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监督与管理;(六)参与公司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和劳务价格、工资福利、利润分配等方案的制订以及重大经济合同、经济协议、内部经济责任制的研究、审查和鉴定;(七)协助董事会拟定公司募集资金计划和方案,配合落实公司有价证券的发行和落实。第十五条 参加总裁办公会议的人员,需提前按议题准备意见。研究讨论问题时,应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总裁认为必要时,可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总裁办公会对议题集体讨论后,由总裁做出最终决定。总裁为履行职权所做的决策除以总裁办公会议决议形式做出外,还可以总裁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第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管理层对涉及与自己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时应主动向董事会或总经理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第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议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集体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关会议的意见,与此相关的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经相关会议方式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对涉及与自身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得以未参加会议或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第十九条 总裁办公会由总裁召集和主持,总裁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副总裁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公司人力行政中心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的整理等。总裁认为需要印发会议决议或传达会议精神时,应由人力行政中心草拟印发文件并经总裁签署后发布。
第二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研究讨论的问题和决定的事项,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第四章 总裁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十七 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第二十二条 总裁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八 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公司业务需要随时召开。第二十三条 总裁负责召集召开总裁办公会,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调研与论证,讨论并拟订方案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 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例行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根据需要也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第二十四条 总裁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总裁认为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对公司有重要影响时,可以提议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总经理临时办公会:1、董事长提出时;2、总经理认为必要时;3、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4、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第二十五条 总裁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和调整除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可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全部事项进行审议,总经理对董事会委托拟订的公司年度发展规划、资产重组和项目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应召集协调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调研与论证,从而确保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参会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向总经理提交工作总结
及所存在问题的相关报告和资料,由总经理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及审议讨论事项。公司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办公室应在总经理会议召开前2天将总经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讨论事项通知与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每季总经理至少召开一次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检查上季度工作和计划下季度工作,讨论相关事项和制定相关措施,传达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精神。
第二十四条 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涉及公司机密的,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有保密的义务,在公司正式公布前不得泄漏。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工作会议的内容、各参与人的意见和总经理的决策等事项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五章 报告制度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公司经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第二十六条 总裁在报告工作时,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总经理应随时向董事长汇报。第二十七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要求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五个工作日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突发和亟待解决的重大事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事项及其他需提交董事会讨论事项,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数据与资料报告。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总裁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一)在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改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裁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二)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三)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出现不可抗力 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四)总裁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有必
要时,可要求总经理对有关事项进行报告,总经理应当在接到要求通知后五日内按要求报告工作。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须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六章 总经理经营权限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的授权享有下列决策权限: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5000万元以内的单笔交易事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总经理应当严格按照授权行事,不得越权。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若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相符合的条款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决策的事项,按公司正常工作流程审批后,由总经理先行决定,并将决定及有关材料报董事会备案。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本公司于2014年5月31日公告的《中珠控股总经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执行。原《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

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问责人包括总部职级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级的管理人员及下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问责人包括总部及各分子公司职级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级的管理人员及下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公司。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问责范围包括:一、未按规定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三、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问责范围包括:(一)未按规定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三)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
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包庇、袒护、纵容的;四、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或授权程序,擅自越权或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五、未按规定履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职责执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六、在公司投资、工程、采购、销售等重要管理流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或行贿、受贿、索贿以及失职行为的;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八、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九、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十、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规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包庇、袒护、纵容的;(四)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或授权程序,擅自越权或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五)未按规定履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职责执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六)在公司投资、工程、采购、销售等重要管理流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或行贿、受贿、索贿以及失职行为的;(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八)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九)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十)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十一)经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应予以处罚的其他各类事项。
第三章 问责机构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领导小组,领导公司问责工作的开展。组长:董事长副组长:总裁组员:公司高管、分管业务负责人第六条 董事会是内部问责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督导并保障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有权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启动问责程序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是问责核查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问责领导小组要求,实施问责核查工作;二、根据本办法及公司相关规定,提出问责处理意见,提交问责领导小组共同审议。第七条 总裁或总裁办公会有权决定对公司非高级管理人员(即:非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启动问责程序,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领导小组或风险管理部举报被问责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第八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问责工作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董事会、总裁、总裁办公会要求,启动问责调查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参见《内部审计制度》;(二)根据本办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出问责处理意见,提交总裁或董事长审议。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风险管理部举报被问责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其他违规事项。
第四章 问责措施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九条 问责的措施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问责。一、责令书面检查或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第十条 问责措施采取内部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问责,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问责形式,以下问责措施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公司或他人损失的,依法代扣工资用于偿付损失)。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降级、降薪、调岗、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问责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第十条责任处罚细则: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流程规定的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计入个人绩效考核予以绩效扣分处理。二、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除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工作外,计入个人绩效考核予以绩效扣分,同时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三、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除口头批评外,予以绩效考核扣分。四、不履行工作职责,态度恶劣的除绩效考核全部扣分外,予以通报批评并处降级、降薪、留用察看,屡教不改,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五、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未构成犯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以下事故等级(“重大级”、“重要级”、“普通级”)予以对应处罚:(一)发生“重大级”事故:直接或间接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一)责令书面检查或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经济处罚(包括:扣除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四)人事处分(包括:警告、降级、降薪、调岗、撤职、解除劳动关系等);(五)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做出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责任处罚细则: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流程规定的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计入个人绩效考核予以绩效扣分处理。二、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除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工作外,计入个人绩效考核予以绩效扣分,同时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三、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除口头批评外,予以绩效考核扣分。四、不履行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责任处罚细则:(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流程规定的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计入个人绩效考核予以绩效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经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可解除相关人员劳动关系,必要时可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二)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除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工作外,计入个人绩效考核予以绩效扣分,同时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董事会或
态度恶劣的除绩效考核全部扣分外,予以通报批评并处降级、降薪、留用察看,屡教不改,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五、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未构成犯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以下事故等级(“重大级”、“重要级”、“普通级”)予以对应处罚:(一)发生“重大级”事故:直接或间接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薪、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处分。2、同时按损失金额的3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3、主要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80%,次要责任人承担20%。(二)发生“重要级”事故:直接或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1、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薪、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降薪、撤职。2、同时按损失金额的2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3、主要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70%,次要责任人承担30%。(三)发生“普通级”事故,直接或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通报批评直至降级、降薪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书面检查、行政通报批评直至降级、调岗。2、同时按损失金额的1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3、主要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60%,次要责任人承担40%。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可解除相关人员劳动关系,必要时可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三)不履行工作职责,情节轻微,且未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给予口头批评并予以绩效考核扣分处理;态度恶劣或情节严重的,扣罚全部绩效外,报经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予以通报批评并处降级、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四)决策严重失误,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各类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未构成犯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给予全体相关方通报批评、取消全部绩效奖金及年终奖。同时应将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进行说明,由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依照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决定,是否给予主要管理人、主要责任人、主要执行人降级、降薪、调岗、撤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罚,是否给予次要责任人、知情未报人警告、降级、降薪、调岗等处罚,必要时可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五)针对审计报告提及的重大关注问题、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报请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可给予总部分管领导、被审计单位、责任部门等全体人员通报批评,停发绩效奖金及年终奖的处罚,并可对主要责任人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可对次要责任人、知情未报人做出降级、降薪、调岗、撤职等处罚。必要时可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六)针对审计报告提及的重要关注问题、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缺陷,报请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可给予总部分管领导、被审计单位涉事管理层、涉事部门负责人、事项执行人通报批评,停发绩效奖金或年终奖的处罚,并可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据情节轻重及损失大小,做出降级、降薪、调岗、撤职、解除劳动关系不等的处罚。必要时可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七)关于内部审计问题、内部控制评价缺陷整改落实情况,对于重大关注问题、重要关注问题、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整改,必须保质保量的如期完成,若后续审计或后续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存在多次整改多次出现、谎报或瞒报等欺骗行为、整
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等情况的,需上报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说明事项原委,由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可给予总部分管领导、被审计单位涉事管理层、涉事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停发绩效奖金及年终奖的处罚,确有必要的,可给予主要涉事人员降级、降薪、调岗、撤职、解除劳动关系不等的处罚。对于一般关注问题、一般缺陷整改不力的情况,原则上仅对涉事管理人、执行人做口头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需报请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可给予涉事相关方通报批评、停发绩效奖金或年终奖、降级、降薪、解除劳动关系不等的处罚。(八)经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应予以问责处罚的其他事项,并依据会议决议要求,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必要时可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的;三、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带来重大负面影响且无法补救的;四、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拒不执行董事会的处理决定的;五、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的;(三)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带来重大负面影响且无法补救的;(四)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拒不执行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决定的;(五)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六)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二、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四、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五、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后,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六、因上级领导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相关上级领导的责任;七、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二)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四)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五)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后,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六)因上级领导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相关上级领导的责任;(七)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引咎解除劳动关系、责令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一律不予再录用。第十四条 对引咎解除劳动关系、责令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一律不予再录用。
第十四条 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理终结以后,均公开通报各相关部门及个人。第十五条 所有问责事件,在问责处理终结以后,均公开通报各相关部门及个人。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须将被责任问责人员的有关责任问责材料交人力资源中心归入其个人档案。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须将被问责人员的有关问责材料交人力资源部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五章 问责程序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下属公司相关人员发生本制度问责范围所述情形时,问责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要求风控部门实施核查工作。或,风险管理部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发现本制度所述问责情形时,同时汇报问责领导小组并实施核查。第十七条 公司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人员发生本制度问责范围所述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并通知风险管理部实施调查工作。或风险管理部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发现本制度所述问责情形时,应及时向总裁或董事长汇报,并依领导决策部署适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七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第十八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核查结果上报给问责领导小组,并报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第十九条 问责调查结果上报给总裁,若问责调查结果涉及中珠医疗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则需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
第十八条 核查结果上报给问责领导小组,并报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部在形成问责调查结果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问责领导小组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应将问责处理结果审批文件存入公司档案。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应将《问责审批表》存入公司档案。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项工作及部门间的业务流转必须有据可查,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项工作及部门间的业务流转必须有据可查,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六章 附则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本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公告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及制定的相关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相关制度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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