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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荻微:董事会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8

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芯微”)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审慎认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诚芯微100%股份,诚芯微的日常经营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等。《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已披露本次交易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在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诚芯微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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