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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6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53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87 人、代表股份261,897,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9237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5,26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70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84 人,代表股份 256,631,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2214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83 人,代表股份31,860,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485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83 人,代表股份 31,860,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485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24,771,000股A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97%,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总裁熊伟先生任职京基集团董事且持有公司3,025,9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4%,公司监事李云常先生任职京基集团所属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且持有公司890,6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2%。

京基集团、熊伟先生、李云常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已对议案1、议案2回避表决,上述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议案1:关于拟续租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1,484,87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053 %;反对 1,649,5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71 %;弃权 75,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76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0,134,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52 %;反对1,649,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75 %;弃权 7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3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拟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1,485,77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080 %;反对 1,649,1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58 %;弃权 75,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61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0,135,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80 %;反对1,649,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63 %;弃权 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57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60,102,7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47 %;反对1,682,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23 %;弃权 11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0,065,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667 %;反对1,682,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802 %;弃权 1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31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孔维维、郭子威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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