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六栋A座10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天瑜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董事应凌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417人,持有公司股份337,504,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4%;其中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7,504,71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4%(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627,960股,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5,470,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2人,代表股份292,034,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8%。
2、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109,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8%;反对176,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弃权219,1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02,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6%;反对176,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59%;弃权219,1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6%。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457,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反对11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弃权6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18,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40%;反对11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2%;弃权6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8%。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晓雨、李龙辉
3、结论意见: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О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