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9 | 证券简称:南京化纤 |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预案(摘要)
项目 | 交易对方 |
重大资产置换 | 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新工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艺工新合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艺工诚敬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艺工新合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艺工诚敬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亨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和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速齿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桥机器有限公司、上海巽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渝华电话工程有限公司 |
募集配套资金 | 包括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预案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本人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预案摘要中涉及的部分数据尚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请投资者审慎使用。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资产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经评估的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预案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重组预案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本预案摘要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交易时,除本预案摘
要内容以及与本预案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预案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预案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企业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目 录
公司声明 ...... 1
交易对方声明 ...... 3
目 录 ...... 4
释 义 ...... 5
重大事项提示 ...... 7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要介绍 ...... 7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简要介绍 ...... 10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1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 12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13
六、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14
七、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 15
重大风险提示 ...... 17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17
二、标的公司有关风险 ...... 18
三、其他风险 ...... 20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 21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21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 23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 25
四、标的资产预估值和定价情况 ...... 26
五、本次交易已履行及需履行的程序 ...... 26
六、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27
释 义
在本预案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预案摘要、本预案摘要、重组预案摘要 | 指 |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
预案 | 指 |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重组报告书 | 指 | 本次交易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就本次交易编制的《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南京化纤、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工艺、标的公司 | 指 | 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上市公司拟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南京工艺100%股份,并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指 | 上市公司拟向新工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南京工艺52.98%股份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同时,上市公司拟向新工基金等其余13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南京工艺47.02%股份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 指 | 上市公司拟向包括新工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
置入资产、拟置入资产 | 指 | 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 |
置出资产、拟置出资产 | 指 | 南京化纤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
标的资产 | 指 | 拟置入资产、拟置出资产 |
轻纺集团 | 指 | 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纺织工贸集团 | 指 | 南京纺织工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新工集团 | 指 | 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南京市国资委 | 指 | 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新工基金 | 指 | 南京新工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机电集团 | 指 | 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新合壹号 | 指 | 南京艺工新合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诚敬壹号 | 指 | 南京艺工诚敬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新合贰号 | 指 | 南京艺工新合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诚敬贰号 | 指 | 南京艺工诚敬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亨升投资 | 指 | 上海亨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和谐股份 | 指 | 江苏和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高发 | 指 | 南京高速齿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埃斯顿 | 指 |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大桥机器 | 指 | 南京大桥机器有限公司 |
巽浩投资 | 指 | 上海巽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渝华 | 指 | 上海渝华电话工程有限公司 |
工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元 | 指 |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
注:本预案摘要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重大事项提示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最终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提请各位股东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预案摘要全文,并特别关注在此披露的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要介绍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览
交易形式 |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 ||
交易方案简介 | 上市公司拟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南京工艺100%股份,并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
交易价格 |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评估值及交易作价均尚未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后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公司聘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 ||
拟置出资产 | 上市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 ||
拟置入资产 | 名称 | 南京工艺100%股份 | |
主营业务 | 南京工艺主要从事滚动功能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所属行业 | 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 ||
其他 | 符合板块定位 | □是 □否 ?不适用 | |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 | □是 ?否 | ||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 □是 ?否 | ||
交易 性质 | 构成关联交易 | ?是 □否 | |
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是 □否 | ||
构成重组上市 | □是 ?否 | ||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 | □是 □否(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拟置入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上市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要求与交易对方另行协商确定是否设置业绩补偿承诺) |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 | □是 □否(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拟置入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上市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要求与交易对方另行协商确定是否设置减值补偿承诺) |
其它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 无 |
(二)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拟置出资产、拟置入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评估值及交易作价均尚未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公司聘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三)本次交易支付方式
1、重大资产置换
上市公司拟将其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与交易对方新工集团持有的等值置入资产进行置换。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的拟置入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南京工艺100%股份。拟置入资产和拟置出资产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名称及 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可转债对价 | 其他 | ||||
1 | 新工集团 | 南京工艺52.98%股份 | - | 本次交易中新工集团、新工基金获得的具体对价将在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在重组报告书中 | - | - | 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 |
2 | 新工基金 | 南京工艺13.87%股份 |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名称及 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可转债对价 | 其他 | ||||
予以披露。 | |||||||
3 | 机电集团 | 南京工艺2.40%股份 |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获得的具体对价将在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 ||||
4 | 新合壹号 | 南京工艺2.73%股份 | |||||
5 | 诚敬壹号 | 南京工艺2.26%股份 | |||||
6 | 新合贰号 | 南京工艺1.13%股份 | |||||
7 | 诚敬贰号 | 南京工艺1.08%股份 | |||||
8 | 亨升投资 | 南京工艺6.50%股份 | |||||
9 | 和谐股份 | 南京工艺4.71%股份 | |||||
10 | 南京高发 | 南京工艺4.21%股份 | |||||
11 | 埃斯顿 | 南京工艺3.00%股份 | |||||
12 | 大桥机器 | 南京工艺2.74%股份 | |||||
13 | 巽浩投资 | 南京工艺1.75%股份 | |||||
14 | 上海渝华 | 南京工艺0.65%股份 |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
股票种类 |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定价基准日 | 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4年11月16日 | 发行价格 | 4.5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
发行数量 | 本次重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对价金额/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并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1股部分由交易对方自愿放弃。发行数量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增发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 ||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 □是 ?否 | ||
锁定期安排 | 1、新工集团、新工基金、机电集团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就认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承诺如下: “1、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2、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新合壹号、诚敬壹号、新合贰号、诚敬贰号、亨升投资、和谐股份、南 |
京高发、埃斯顿、大桥机器、巽浩投资、上海渝华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就认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承诺如下:
“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获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简要介绍
(一)募集配套资金概况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 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其中,新工集团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不低于10,000万元。 |
发行对象 | 包括新工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 |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标的公司项目建设、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税费、补充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25%或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对应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情况
股票种类 |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定价基准日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 | 发行价格 |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截至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若上市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发行数量 | 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 |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本次配套募集资金金额/每股发行价格。若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则尾数舍去取整。 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为准。 | |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 □是 ?否 |
锁定期安排 | 1、新工集团拟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新工集团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2、向其他不超过34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粘胶短纤、PET结构芯材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城市生态补水供应业务。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拟将原业务资产及负债全部置出,并注入南京工艺100%股份,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滚动功能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滚动功能部件广泛应用于各类机械设备的传动系统,为数控机床、光伏及半导体设备、注塑压铸、智能制造等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关键通用基础零部件,是实现高端装备自主可控和国产替代的基础核心部件。滚动功能部件行业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与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的核心基础零部件业务领域。
本次交易将助力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进而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并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新工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南京市国资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鉴于本次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尚无法准确计算。上市公司将在标的资产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受外部经营环境不佳等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近年来持续亏损。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将原业务资产、负债全部置出,并置入滚动功能部件业务资产。滚动功能部件行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标的公司作为工信部授予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在行业内具有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将尽快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完成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出具备考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审议,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授权和审批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原则性同意;
3、本次交易已履行交易对方现阶段所必需的内部授权或批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1、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通过;
3、本次交易涉及员工安置相关事项经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4、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5、本次交易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6、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7、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8、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原则性意见:“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具体交易事项以各方正式签署的协议文件为准”。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股份减持计划出具承诺:
“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减持意向和计划,不会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上市公
司的股份以及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的,本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而在上述期间内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就股份减持计划出具承诺:“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对本人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有)不存在减持意向和计划,不会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的,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而在上述期间内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切实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本预案摘要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合理
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
行审计、评估,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
公司独立董事将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三)股东大会表决及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交易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公司将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公司将对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四)严格执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其实施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预案摘要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议案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由公司非关联股东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重组交易相关各方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依法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产生的赔偿责任,并声明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由于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尚未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因此本预案
摘要中涉及财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最终数据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为准。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备考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后方可实施,具体请见本预案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尽管在本次交易的筹划及实施过程中,交易双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消息的传播,但是不排除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鉴于本次交易的复杂性,自本次交易协议签署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交易相关方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或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交易各方在后续的商业谈判中产生重大分歧,或者发生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均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也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在本次交易的推进过程中,市场环境可能会发生变化,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也可能对交易方案产生影响,交易各方可能需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则本次交易存在暂停、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三)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交易作价尚未最终确定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
预估值及拟定价尚未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数据将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最终结果可能与预案摘要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本次交易后续方案调整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交易对价等核心条款尚未最终确定,本预案摘要披露的方案仅为本次交易初步方案。本次交易涉及多个交易对方,若后续无法和任一交易对方就交易作价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或将导致本次交易方案发生调整。此外,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取得有权监管机构的批准、核准或同意,不排除交易相关方可能需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及各自诉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交易方案的可能性。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若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交易需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敬请投资者关注。
(五)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的风险
上市公司拟向包括新工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上市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事项能否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亦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若股价波动或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存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募集失败的风险。
二、标的公司有关风险
(一)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及下游行业波动带来的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南京工艺主营业务为滚动功能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南京工艺主要产品的下游行业包括数控机床、光伏及半导体、注塑压铸、智能制造等,行业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征,与宏观经济整体发展亦密切相关。如果宏观
经济波动较大或长期处于低谷,滚动功能部件的市场需求也将随之受到影响;下游市场的波动和低迷亦会导致对滚动功能部件的需求下降,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市场竞争风险
我国中高端滚动功能部件市场长期被进口品牌占据,进口替代市场空间广阔,同时下游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能带来广阔增量市场。市场需求的持续扩大,推动了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吸引了国内外企业进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国内从事滚动功能部件业务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滚动功能部件国际知名企业对中国市场日益重视。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如果南京工艺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性能与服务质量、降低成本与优化营销网络,可能导致标的公司产品逐渐失去市场竞争优势,从而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技术创新和研发风险
南京工艺深耕滚动功能部件行业60余年并积累了大量经验,在加工工艺与专有技术方面底蕴深厚,依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长期坚持关键技术攻关,在滚珠丝杠副、滚动导轨副、滚动花键副等滚动功能部件的设计、生产加工工艺与技术等方面建立了扎实的研发体系。滚动功能部件行业面向的下游行业广阔,下游存量市场的技术升级和增量市场的需求,要求滚动功能部件公司具有持续技术创新和研发的能力。如果南京工艺未来不能紧跟行业前沿需求,正确把握研发方向,有效把握市场需求,可能会对南京工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人力资源不足的风险
国产滚动功能部件的提档升级需要通过材料、设备和生产技术的持续沉淀、完善和迭代,相关技术和技能人才较为稀缺。南京工艺经过长期发展已集聚并培养了一批行业内领先的人才,然而,为适应未来发展,仍需要不断吸引优秀人才的加盟。同时,随着滚动功能部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对人才争夺的加剧,南京工艺的相关人才存在一定的流失风险。如果发生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大量流
失或者因规模扩张导致人才不足的情形,很可能影响南京工艺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并对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一)股价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其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提醒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同时,上市公司一方面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充分、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以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其他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增长乏力并持续亏损,未来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存在业务转型的迫切需求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粘胶短纤、PET结构芯材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城市生态补水供应业务。近年来,受整体经济增速下行、行业竞争加剧、需求持续疲软等因素影响,上市公司原有主营业务增长乏力并出现持续亏损。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9月,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65亿元、-1.77亿元、-1.85亿元和-1.59亿元,未来的业务成长性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存在业务转型的迫切需求。
2、标的公司南京工艺所属滚动功能部件行业持续向好,业务发展前景广阔,亟待通过资本市场助推战略业务发展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南京工艺主要从事以滚珠丝杠副、滚动导轨副等为代表的滚动功能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滚动功能部件作为装备制造领域的关键基础零部件,其性能和可靠性对以高档数控机床为代表的高端装备的高质量发展起到关键作用。作为装备制造领域基础零部件,滚动功能部件下游领域广泛,存量市场未来进口替代空间广阔;此外,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提速发展,也打开了滚动功能部件未来增量市场空间。
南京工艺作为滚动功能部件民族品牌,在该领域已潜心研究并积累60余年丰富经验,现已成为中国大陆历史悠久的滚动功能部件行业领先的头部企业。南京工艺一直致力于滚动功能部件的技术突破和精密制造,掌握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制定国家及行业标准,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凭借优异的产品性能、过硬的产品质量与可靠性,南京工艺不断拓展产品应用领域的深度与广度,
已与数控机床、光伏与半导体、注塑压铸、智能制造、国防航天等行业的国内外龙头企业建立了稳定的供应关系并广受认可,建立了主导行业的标杆客户群,形成了较强的品牌与客户优势。南京工艺依托核心技术形成的产品,不断替代进口,助力我国数控机床等核心高端装备国产化率不断提升。
为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不断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南京工艺希望能够把握自身发展有利时机进入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研发投入、加快业务发展,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助力实现振兴民族工业的战略目标。
3、近年来政策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公司快速实现转型发展提供良好契机
近年来,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以上市公司为平台开展并购重组,支持国有企业将优质资产有计划地注入上市公司,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市场化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优做强。2024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工具实施并购重组、注入优质资产。2024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并且要加大并购重组改革力度,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202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旨在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支持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升投资价值。
上述相关支持政策的出台,均为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手段提升发展质量提供了良好契机。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置出原有业务并注入优质业务资产,实现上市公司业务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未来核心竞争力近年来,上市公司原有业务持续亏损,亟需寻求业务转型,优化公司现有业务结构。为维护广大股东的根本利益,上市公司决定进行本次重组,剥离原有业务资产,置入优质业务资产。拟置入资产的主营业务为滚动功能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快速获得成熟的滚动功能部件产品线、客户群及技术人才,切入国内装备制造核心零部件行业,实现业务转型升级。本次交易完成后,南京工艺也将借助资本市场,实现公司治理结构、融资渠道、人才引进、品牌效应、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综合提升,持续扩大业务规模、强化核心竞争优势,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综合竞争力。
2、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通过本次交易,将上市公司原有持续亏损的业务整体置出,同时将盈利能力较强、市场空间广阔的滚动功能部件行业优质业务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转型,为上市公司后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本次交易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由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三部分组成。前述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互为条件、同时进行,共同构成本次重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则本次重组自始不生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重大资产置换
上市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全部资产、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新工集团持有的南京工艺52.98%股份中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新工集团指定全资子公司轻纺集团为拟置出资产承接主体。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有权单位备案确认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新工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南京工艺52.98%股份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同时,上市公司拟向新工基金、机电集团、新合壹号、诚敬壹号、新合贰号、诚敬贰号、亨升投资、和谐股份、南京高发、埃斯顿、大桥机器、巽浩投资、上海渝华共13名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南京工艺47.02%股份。
上述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南京工艺100%股份。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为4.5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包括新工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30%,最终的发行数量及价格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其中,新工集团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不低于10,000万元。
募集配套资金以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履行及实施。
(四)业绩承诺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拟置入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暂未签订明确的业绩补偿协议。上市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要求与交易对方另行协商确定是否设置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承诺。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估值及定价尚未最终确定。本次交易预计将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从而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认定,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详细分析和披露。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要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待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新工集团、新工基金、机电集团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后续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新工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南京市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四、标的资产预估值和定价情况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预估值及拟定价尚未确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后确定。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将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最终评估结果与交易价格将在上市公司披露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五、本次交易已履行及需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授权和审批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原则性同意;
3、本次交易已履行交易对方现阶段所必需的内部授权或批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1、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通过;
3、本次交易涉及员工安置相关事项经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4、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5、本次交易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6、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7、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8、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六、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上市公司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次交易预案及其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4、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3、本公司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等重大失信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综上,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第十二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关于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承诺函 | 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综上,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第十二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 | 1、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已提供了本次交易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对本人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有)不存在减持意向和计划,不会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 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 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的,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而在上述期间内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 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的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本人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重大失信行为。 |
(三)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南京化纤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南京化纤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南京化纤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南京化纤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南京化纤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减持意向和计划,不会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 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 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的,本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而在上述期间内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向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公司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1、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2、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对于本企业因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获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4、对于本企业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该股份锁定期限制)。 5、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因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如有)而发生的股份回购或股份无偿赠与不受上述股份锁定的限制。 6、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基于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股份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7、本企业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转让股份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限售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 1、本次交易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2、交易双方接触时,本公司及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 3、本公司多次告知、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4、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将有关材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报备。 综上,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
关于所持标的公司资产权属情况的承诺函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已依法履行对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全部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2、本公司合法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本公司拟注入上市公司之标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3、本公司拟注入上市公司之标的公司股份资产权属清晰,本公司取得该等股份后至今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过户或者转移权属不存在法律障碍;如后续因本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发生争议,本公司将妥善予以解决并自行承担责任,确保不会因此对标的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4、本公司承诺及时进行拟注入上市公司之标的公司股份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本公司的原因导致的纠纷,均由本公司妥善解决并承担责任。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独立性,积极促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严格分开,产权关系明确、资产界定清晰,确保上市公司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不发生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资源等情形。 二、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中兼职及/或领薪。本公司将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完全独立。 三、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上市公司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公司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公司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如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违反本承诺函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如有),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2、在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且本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视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任何期限内,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3、如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应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该商业机会;如果上市公司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上市公司放弃该商业机会。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 1、本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3、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违反诚信的情况。 |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综上,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第十二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 1、本公司承诺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向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公司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减持意向和计划,不会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 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 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的,本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而在上述期间内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 1、本次交易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2、交易双方接触时,本公司及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 3、本公司多次告知、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4、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将有关材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报备。 综上,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独立性,积极促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严格分开,产权关系明确、资产界定清晰,确保上市公司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不发生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资源等情形。 二、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中兼职及/或领薪。本公司将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完全独立。 三、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上市公司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公司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四、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公司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如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违反本承诺函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综上,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第十二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 1、本公司承诺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纺织工贸集团承诺如下: 1、对于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该股份锁定期限制)。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本企业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转让股份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限售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公司同意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轻纺集团承诺如下: 1、对于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该股份锁定期限制)。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宁委发[2005]32号《关于调整市属工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决定》,前款所称“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24,000,000股股份及南京纺织产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主体已注销)持有的上市公司1,464,946股股份,合计25,464,946股。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本企业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转让股份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限售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公司同意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
(六)除新工集团外其他交易对方
新工基金、机电集团、新合壹号、诚敬壹号、新合贰号、诚敬贰号、亨升投资、和谐股份、南京高发、埃斯顿、大桥机器、巽浩投资、上海渝华承诺如下: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 | 1、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企业向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企业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本企业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新合壹号、诚敬壹号、新合贰号、诚敬贰号承诺如下: 1、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获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因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如有)而发生的股份回购或股份无偿赠与不受上述股份锁定的限制。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基于本次交易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4、本企业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转让股份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相关规定。 5、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对于上述限售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亨升投资、和谐股份、南京高发、埃斯顿、大桥机器、巽浩投资、上海渝华承诺如下: 1、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获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因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如有)而发生的股份回购或股份无偿赠与不受上述股份锁定的限制。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基于本次交易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4、本企业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转让股份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限售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机电集团承诺如下: 1、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获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2、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因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如有)而发生的股份回购或股份无偿赠与不受上述股份锁定的限制。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基于本次交易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5、本企业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转让股份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6、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限售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新工基金承诺如下: 1、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2、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因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如有)而发生的股份回购或股份无偿赠与不受上述股份锁定的限制。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基于本次交易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5、本企业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转让股份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相关规定。 6、因任何原因导致本企业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企业同意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7、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限售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 |
关于所持标的公司资产权属情况的承诺函 | 新工基金、机电集团、新合壹号、诚敬壹号、新合贰号、诚敬贰号、亨升投资、南京高发、埃斯顿、大桥机器、巽浩投资、上海渝华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已依法履行对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全部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2、本企业合法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本企业拟注入上市公司之标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3、本企业拟注入上市公司之标的公司股份资产权属清晰,本企业取得该等股份后至今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过户或者转移权属不存在法律障碍;如后续因本企业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发生争议,本企业将妥善予以解决并自行承担责任,确保不会因此对标的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4、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拟注入上市公司之标的公司股份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本企业的原因导致的纠纷,均由本企业妥善解决并承担责任。 和谐股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已依法履行对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全部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2、本企业合法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本企业拟注入上市公司之标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已将所持标的公司股份质押给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股份出质登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企业所持标的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除前述情形外,本企业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未设置其他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其他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本企业承诺将在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交割前或上市公司要求的更早时间解除上述股份质押、冻结。在解除前述股份质押、冻结后,该等股份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 4、除前述已披露情形外,本企业拟注入上市公司之标的公司股份资产权属清晰,本企业取得该等股份后至今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除存在上述质押、冻结情形外,过户或者转移权属不存在法律障碍;如后续因本企业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发生争议,本企业将妥善予以解决并自行承担责任,确保不会因此对标的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5、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拟注入上市公司之标的公司股份的权属变更,且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本企业的原因导致的纠纷,均由本企业妥善解决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 新工基金、新合壹号、诚敬壹号、新合贰号、诚敬贰号、巽浩投资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机电集团、亨升投资、和谐股份、南京高发、埃斯顿、大桥机器、巽浩投资、上海渝华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 1、本次交易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2、交易双方接触时,本企业及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 3、本企业多次告知、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4、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将有关材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报备。 综上,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 1、本企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3、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违反诚信的情况。 |
(七)标的公司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 | 南京工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向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赔偿责任。 南京工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向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赔偿责任。 | |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 本公司、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重大失信行为。 |
(八)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 |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向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赔偿责任。 |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 本公司、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之盖章页)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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