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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发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6

股票代码:600367 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编号:临2024-051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2号文)同意,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894,302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11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9,999,997.2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951,381.8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8,048,615.3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0月25日出具了《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030036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万吨/年动力电池专用高纯硫酸锰项目”变更为“重庆瑞得思达光电新材料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红星发展关于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并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3)。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根据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相关情况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瑞得思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得思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中泰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4年11月15日,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重庆瑞得思达光电科技有限

公司

重庆瑞得思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重庆大足龙水支行1116897228300.00重庆瑞得思达光电新材料项目

注:根据中国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约的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一指公司,甲方二指瑞得思达,甲方一和甲方二合指甲方,乙方指中国银行重庆大足支行,丙方指中泰证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111689722830___,截至__2024__年_11_月_15_日,专户余额为__0.00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瑞得思达光电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仲发、余俊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从专户中支取任何一笔资金,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得到丙方保荐代表人邮件或传真形式同意后方可允许甲方支取。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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