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8 证券简称:锐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1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北道5号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国占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6人,代表股份73,298,33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44.504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72,441,0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84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68人,代表股份857,3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5%。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69人,代表股份4,932,4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8%。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4,075,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857,3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5%。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国占昌、高建、王发、刘建、刘国才、王哲作为本议案关联方,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7,549,520股。
表决结果:同意17,42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40%;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3%;弃权9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808,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80%;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0%;弃权9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王发、刘建、刘国才、王哲作为本议案关联方,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2,503,520股。
表决结果:同意 72,409,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9%;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 9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38,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24%;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弃权 9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164,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77%;反对 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权 9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798,8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914%;反对3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97%;弃权9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