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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5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204,320,0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判决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1月,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张云升先生、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01民初9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与本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13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4年7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2024年8月,公司收到广东宏大就一审判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2024年9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民终400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诉讼本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24年9月24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内民终400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400元,由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内民终400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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