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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普拉斯: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5

证券代码:688726 证券简称:拉普拉斯 公告编号:2024-006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981.0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7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53.2619万股,募集资金总额71,256.3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755.5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2,500.84万元(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0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10Z0018号)。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结合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光伏高端装备研发生产总部基地项目77,043.8645,000.00
2半导体及光伏高端设备研发制造基地项目79,786.17-
3补充流动资金60,000.0017,500.84
合计216,830.0362,500.84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2024年10月24日,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7,713.29万元,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拟置换金额
1光伏高端装备研发生产总部基地项目45,000.007,713.297,713.29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755.51 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267.80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拟置换金额
1承销及保荐费200.00200.00
2审计及验资费860.00860.00
3律师费175.00175.00
4发行手续及其他费用32.8032.80
合计1,267.801,267.80

综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8,981.0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210Z0137号)。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7,713.29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267.80万元,置换金额共计人民币8,981.09万元。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拉

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210Z0137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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