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万源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4

证券简称:万源通 证券代码:920060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unshan WanYuanTong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Ltd.(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中华路1288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发行人上市之后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的手续。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承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作出的承诺:

“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企业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3、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4、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发行人上市之后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的手续。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承诺,作为公司总经理,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本人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包括延长锁定期,下同)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审慎制订股票减持计划,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作出的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包括延长锁定期,下同)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审慎制订股票减持计划,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企业承诺,如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减持计划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或重大风险;减持股份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持有的,减持计划还应当明确未来12个月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3、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本人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包括延长锁定期,下同)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审慎制订股票减持计划,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4、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本人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包括延长锁定期,下同)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审慎制订股票减持计划,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已通过股东大会制定《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稳定股价预案》”)。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同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增持股票并进行信息披露。

若本人未依照《稳定股价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公司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本人董事职务。”

3、领取报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已通过股东大会制定《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稳定股价预案》”)。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同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增持股票并进行信息披露。

若本人未依照《稳定股价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不履行的,发行人有权从本人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本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净资产规模和总股本将较大幅度提高,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收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时间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本公司制定了《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本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若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本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人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3)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做出以下明示且不可撤销之承诺:

本公司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为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而制作的《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以及《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若本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执行该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股份回购及损害赔偿的承诺

1、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启动回购程序。

如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万源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启动回购程序,并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监管部门认定万源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或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若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万源通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万源通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损害赔偿的承诺

1、董监高作出的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或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若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拥

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且不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未来也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若发行人今后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新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今后从事新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若发行人认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出现与万源通构成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本人同意终止该业务,或同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发行人经营。

本人保证,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所作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如因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的实际损失。”

(九)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目前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公司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发行

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及发行人章程、制度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人承诺将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人保证,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须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导致发行人之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作出的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目前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公司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及发行人章程、制度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

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企业保证,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或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时,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企业须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导致发行人之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3、董监高作出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目前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公司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及发行人章程、制度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董事、监事:本人承诺将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不利用董事/监事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将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人保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须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导致发行人之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4、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目前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公司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及发行人章程、制度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人承诺将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人保证,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时,所作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须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导致发行人之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十)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占用万源通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情况。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万源通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万源通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万源通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万源通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万源通不存在为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万源通控制的企业除外)不以任何方式要求万源通违规提供担保,不损害万源通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万源通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

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万源通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十一)关于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公司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4)因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本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承诺以及本人做出的其他各项承诺,如《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赔偿: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若本人在未完全履行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作出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企业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承诺以及本企业做出的其他各项承诺)未能

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因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赔偿:将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若本企业在未完全履行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企业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本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赔偿: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若本人在未完全履行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5、监事作出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赔偿: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若本人在未完全履行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6、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本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承诺以及本人做出的其他各项承诺,如《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

(4)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赔偿: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若本人在未完全履行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十二)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其他股东(王磊、新世电子、刘立志等25名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人作为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通”)的股东,本人郑重承诺如下:自万源通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源通股份,也不由万源通回购该部分股份。”

(十三)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鉴于本人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坚定看好,以及维护公司上市后的公众投资者信心和股价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本人特此作出如下自愿追加限售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

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作出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鉴于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坚定看好,以及维护公司上市后的公众投资者信心和股价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本企业特此作出如下自愿追加限售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十四)关于不存在对退市企业承担责任等相关事项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

(1)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

(1)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十五)关于挂牌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交易情形的承诺

1、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十六)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1、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1)本公司包括王雪根、汪立国、王磊、新世电子(常熟)有限公司、刘立志、上海罗实投资管理中心、东台市绥定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韵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鑫春竹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结忠、东台市广通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31名股东。上述持股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本公司股权清晰、股东均出资到位且均己实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股权代持或通过股权代持进行任何利益安排的情形。

本人确认孙结忠不存在为他人代持本公司股权的情况。如因本公司存在股权代持情况为本次发行带来不利后果或对本公司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将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2、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作为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本公司已对发行人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关于本次发行的全套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承诺本次报送的申

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承诺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律师。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承诺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1.16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宏观经济及下游市场需求波动带来的风险

印制电路板是电子产品的关键电子互连件和各电子零件装载的基板,其发展与下游行业联系密切,与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相关性较大,2021年度全球PCB行业总产值达到809.20亿美元,中国大陆PCB行业产值达到441.50亿美元,占全球PCB行业总产值的54.56%,我国俨然已成为全球PCB的主要生产和消费基地,我国印制电路板行业受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亦日趋明显。

若未来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甚至迟滞,印制电路板行业发展速度将随之放缓或下滑,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营业收入增长将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工业控制、家用电器等领域。消费电子、家用电器行业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供需波动等影响较大,目前,受全球通胀、地缘冲突、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全球消费电子及家用电器市场消费需求较为疲软,仍处于逐步复苏过程中。

未来,若出现经济环境复苏不如预期、消费电子及家用电器需求持续萎靡、原材料涨价等不利情形,将影响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对发行人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覆铜板、铜球、铜箔、半固化片等。在所有PCB原材料中,覆铜板对PCB成本影响最大,铜球和铜箔也是生产PCB板尤其是双面/多层板的重要

原材料。覆铜板、铜球和铜箔均以铜为基础材料,三者价格取决于铜的价格变化和市场供求变化。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62.91%、67.53%、

62.90%和62.75%,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单位原材料成本价格的波动对毛利率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2024年1-6月敏感系数
单位材料成本当年毛利率材料成本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
增加10%减少10%
单面板99.4821.76%-5.80%5.80%-2.67
双面板230.0417.25%-4.64%4.64%-2.69
多层板367.8831.38%-4.11%4.11%-1.31
项目2023年度敏感系数
单位材料成本当年毛利率材料成本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
增加10%减少10%
单面板104.2622.54%-2.75%2.75%-1.22
双面板237.8320.10%-4.86%4.86%-2.42
多层板389.8231.27%-2.72%2.72%-0.87
项目2022年度敏感系数
单位材料成本当年毛利率材料成本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
增加10%减少10%
单面板118.3817.24%-6.18%6.18%-3.59
双面板297.9413.61%-5.41%5.41%-3.98
多层板462.5523.97%-4.97%4.97%-2.07
项目2021年度敏感系数
单位材料成本当年毛利率材料成本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
增加10%减少10%
单面板110.0617.53%-6.26%6.26%-3.57
双面板269.366.93%-5.38%5.38%-7.76
多层板416.3512.38%-4.60%4.60%-3.71

注1:敏感系数=毛利率变动/毛利率/单位材料成本变动幅度

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且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波动压力向下游传导或通过技术工艺提升抵消成本波动,将会对公司毛利率水平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3、技术升级迭代风险及研发风险

印制电路板作为电子产品的基础配件,其技术发展与下游电子产品技术发展密切相关。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更新换代不断加快,市场对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地提出更高的要求,相关产品升级频繁并向高密度化、高性能化发展。公司深耕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工业控制、家用电器等优势领域,形成了一系列核心技术,并取得了多项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如用于消费电子领域的电路板高精密线路、高精密特殊孔形加工等系列技术,用于汽车电子领域减少换型带来利润损失、节约成本的高效合拼等系列技术,用于工业控制领域承载高电流且高散热的厚铜板等系列技术,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持。公司需要持续进行现有工艺的升级更新和新工艺的开发,保持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持续发展。随着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研发水平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若公司研发能力跟不上下游应用行业技术迭代的速度,对关键技术的发展方向不能及时掌握,将使公司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竞争力下降的风险。同时公司需要结合客户需求,确定新工艺的研发方向,并在研发过程中持续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公司未来研发方向主要为超厚铜产品快速印刷技术、高层(30层)板的PCB加工技术、零缺陷产品加工技术、高散热铜柱产品加工技术、多种材料混压技术、公差±0.05mm控深产品加工技术、高纵横比(18:1)产品电镀技术、0.05mm线路宽度/间距产品加工技术等,不断向高端印制电路板方向发展。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79%、4.73%、4.33%和4.10%。由于研发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公司未来未能正确判断合适的研发方向,所研发工艺未能得到客户及市场认可,或研发技术未能形成产品,公司将面临研发失败的风险。

4、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印制电路板行业整体集中度较为分散,虽然目前整体行业存在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发展趋势,但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将保持较为分散的行业竞争格局。根据Prismark报告数据显示,2022年全球PCB前十大厂商收入合计约为300亿美元,占全球市场规模在36%左右,整体竞争市场依然以中小规模PCB厂商为主,其中中国大陆的PCB生产制造企业就超过了1,500家,行业集中度偏低,市场竞争激烈。同时,由于2022年整体宏观经济增速有所放缓,以及下游行业的需求下降等原因,导致了整个PCB行业公司面临营业收入下滑或增速放缓、产能利用率下滑的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国内PCB

行业市场的竞争。从产品竞争格局来看,内资PCB企业主要以单双面板和普通多层板为主,整体来看,与日本、韩国等国家相比,我国PCB产品中高端印制电路板占比较低,2021年多层板占比达47.6%,单双面板占比15.5%;其次是HDI板,占比达16.6%,柔性板占比为15%,封装基板占据比重较少,为5.3%。在技术含量更高的产品方面还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随着电子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全球PCB产业重心逐渐从欧美向亚洲转移,国内PCB企业纷纷扩产,逐步向高密度化及高性能化的方向发展。随着未来市场竞争进一步的加剧,如公司未来不能持续提高生产管理能力、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不能有效扩大生产规模,则激烈的市场竞争将有可能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给公司带来风险。

5、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呈现一定的波动性,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2.00%、17.83%、24.39%和23.52%,主要受销售价格、原材料价格以及制造费用变化影响。若未来PCB行业竞争加剧、产品售价及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不利变化以及公司不能持续提高技术水平、控制产品成本、保持产品质量等,公司产品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假设公司收入规模不变,但主营业务毛利率出现一定程度下滑,在报告期各期原有毛利率水平上按0.5%、1%和2%的幅度下降进行测算,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润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2024年1-6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毛利润变动金额毛利润变动比率毛利润变动金额毛利润变动比率毛利润变动金额毛利润变动比率毛利润变动金额毛利润变动比率
下降0.5%-232.23-2.13%-492.03-2.05%-484.73-2.80%-506.16-4.17%
下降1%-464.46-4.25%-984.06-4.10%-969.45-5.61%-1,012.32-8.33%
下降2%-928.91-8.50%-1,968.11-8.20%-1,938.90-11.22%-2,024.64-16.67%

6、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的风险

报告期期初,公司存在转贷、票据找零、关联资金拆借等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的事项。若公司有关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地贯彻落实或相关措施未能生效,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规范管理构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4年10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6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4年11月1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493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万源通”,股票代码为“920060”。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4年11月19日

(三)证券简称:万源通

(四)证券代码:92006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739.4663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5,204.4663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1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56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9,650,1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9,650,1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7,744,56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2,394,56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550,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4,65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

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11.16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11,639.4663万股,发行后股本为14,739.4663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公司发行后市值为16.45亿元,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度和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5,252.81万元和11,015.52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的标准;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3.04%和22.35%,符合“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的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Kunshan WanYuanTong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116,394,663.00元
法定代表人王雪根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1年6月7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20年11月12日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中华路1288号
经营范围单面、柔性、双层、多层线路板生产、加工;五金、金属模具生产、加工及销售;电路板、电子元器件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印制电路板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215312
电话0512-50116830
传真0512-50116801
互联网网址http://www.wyt-pcb.com
电子邮箱wyt@wyt-pcb.com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汪立国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512-5011683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王雪根先生直接持有万源通5,311.87万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45.64%,通过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东台绥定及广通源间接控制公司5.21%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50.84%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王雪根先生直接持有万源通5,311.87万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36.04%,通过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东台绥定及广通源间接控制公司4.11%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40.15%表决权。本次公开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王雪根的基本情况如下:

王雪根先生,196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1年7月至1996年5月,任昆山市千灯吴桥电器厂市场部经理;1996年6月至2014年2月,任上海万正线路板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年4月至2014年10月,任昆山万正电路板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直接持股数量 (股)间接持股数量 (股)任职期间
1王雪根董事长53,118,69065,1592023.11.3-2026.11.2
2汪立国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2,765,05302023.11.3-2026.11.2
3胡友稳常务副总经理0268,2952023.11.3-2026.11.2
4黄海峰监事会主席076,6552023.11.3-2026.11.2
5王立萍职工代表监事07,6652023.11.3-2026.11.2
6刘荣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徐健之配偶,在公司担任关务088,1542024.3.15-2026.11.2

注:刘荣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徐健之配偶,在公司担任关务,徐健在公司的任职期间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6年11月2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员工持股计划情形,本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
(股)(股)(股)
一、限售流通股
王雪根53,118,69045.64%53,118,69036.04%53,118,69034.94%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5、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汪立国22,765,05319.56%22,765,05315.44%22,765,05314.97%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作为公司总经理,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
东台市绥定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610,4913.10%3,610,4912.45%3,610,4912.37%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4、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东台市广通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49,1552.10%2,449,1551.66%2,449,1551.61%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王磊4,354,3163.74%4,354,3162.95%4,354,3162.8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新世电子(常熟)有限公司4,194,4713.60%4,194,4712.85%4,194,4712.7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刘立志4,155,9803.57%4,155,9802.82%4,155,9802.73%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上海罗实投资管理中心3,813,1563.28%3,813,1562.59%3,813,1562.5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共青城韵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36,5112.87%3,336,5112.26%3,336,5112.19%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上海鑫春竹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50,5252.62%3,050,5252.07%3,050,5252.0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孙结忠2,788,9312.40%2,788,9311.89%2,788,9311.83%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周长智2,198,2051.89%2,198,2051.49%2,198,2051.4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杨怀志1,373,8771.18%1,373,8770.93%1,373,8770.9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孙方怡1,083,9270.93%1,083,9270.74%1,083,9270.7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张晓梅836,6910.72%836,6910.57%836,6910.5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丁小玲400,0000.34%400,0000.27%400,0000.2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周阿林361,3100.31%361,3100.25%361,3100.24%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莫亚军361,3100.31%361,3100.25%361,3100.24%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朱阿林361,3100.31%361,3100.25%361,3100.24%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刘安320,0000.27%320,0000.22%320,0000.2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周致诚200,0000.17%200,0000.14%200,0000.13%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郑文兰200,0000.17%200,0000.14%200,0000.13%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汤晓辉200,0000.17%200,0000.14%200,0000.13%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丁爱珍200,0000.17%200,0000.14%200,0000.13%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李林炜180,6540.16%180,6540.12%180,6540.12%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蒋小生100,0000.09%100,0000.07%100,0000.07%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翁正静100,0000.09%100,0000.07%100,0000.07%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杨静79,0000.07%79,0000.05%79,0000.0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汪立华1,0000.00%1,0000.00%1,0000.0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开混合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153,8090.10%615,2330.4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3,8090.10%615,2330.4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3,8090.10%615,2330.4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153,8090.10%615,2330.4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东台惠悦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53,8090.10%615,2330.4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广州广智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3,8090.10%615,2330.4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陕西趋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趋势投资北证明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53,8090.10%615,2330.4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上海贝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云竺贝寅行稳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59,6020.18%1,038,4350.68%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昆山展耀贸易有限公司--153,8090.10%615,2330.4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晨鸣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9,9260.04%239,7010.1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116,194,56399.83%117,744,56379.88%122,394,56380.50%--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200,1000.17%29,650,10020.12%29,650,10019.50%--
合计116,394,663100.00%147,394,663100.00%152,044,6631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王雪根53,118,69036.04%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5、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汪立国22,765,05315.44%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作为公司总经理,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
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3王磊4,354,3162.9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4新世电子(常熟)有限公司4,194,4712.8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5刘立志4,155,9802.82%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6上海罗实投资管理中心3,813,1562.59%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7东台市绥定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610,4912.45%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8共青城韵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36,5112.2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9上海鑫春竹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50,5252.07%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10孙结忠2,788,9311.89%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合计105,188,12471.36%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王雪根53,118,69034.94%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5、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汪立国22,765,05314.97%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作为公司总经理,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3王磊4,354,3162.8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4新世电子(常熟)有限公司4,194,4712.7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5刘立志4,155,9802.73%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6上海罗实投资管理中心3,813,1562.5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7东台市绥定企业管理中3,610,4912.37%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8共青城韵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36,5112.19%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9上海鑫春竹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50,5252.0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10孙结忠2,788,9311.83%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合计105,188,12469.1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3,1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3,56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1.16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7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9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9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5.4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4.3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3年度(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75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

本每股收益为0.72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81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94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45,9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1,531,033.96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4,428,966.04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4]215Z0045号验资报告: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45,96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1,531,033.9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4,428,966.04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31,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73,428,966.04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153.1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594.25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2,940.6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381.76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748.00万元;

(3)律师费用:396.23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68.22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8.26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0,442.9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5,191.15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兴业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4年11月8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465.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2,945.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3,56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5,204.4663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

23.45%。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与兴业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开户主体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支行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020346745
2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支行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020348998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江苏广谦电子有限公司512912454610008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未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且未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的情形。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影响本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不存在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

损害的情形,未发生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仍符合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保荐代表人单磊、过嘉欣
项目协办人梁业炜
项目其他成员施天豪、侯鸿儒、沈一然、谢洁、高家辉、何科嘉、李佳倚、嵇云雁、张旸帆、王琦聪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传真021-38565707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兴业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