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其经营发展的实际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利益。本次公司提供担保,以公司所持盛航浩源的股权比例为限,盛航浩源的其他股东方虽未以其所持盛航浩源的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鉴于盛航浩源由公司实际控制并主导经营管理,其他股东方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且盛航浩源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本次对盛航浩源提供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公司向盛航浩源担保的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十四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乔 久 华 沈 义
刘 畅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