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7 证券简称:天智航 公告编号:2024-051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11月12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234.3850万股,占目前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本总额44,939.1939万股的4.97%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11月12日为授予日,以4.5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4名激励对象授予2,234.385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10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志勇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11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44)。
4、2024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47)。
5、2024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1月12日,并同意以4.5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4名激励对象授予2,234.385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11月12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1月12日,并同意以4.5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2,234.38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11月12日
2、授予数量:2,234.3850万股
3、授予人数:74人
4、授予价格:4.5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2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1 | 徐进 | 中国 | 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80.0000 | 3.58% | 0.18% |
2 | 马敏 | 中国 | 董事、总裁 | 220.0000 | 9.85% | 0.49% |
3 | 刘铁昌 | 中国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2.5000 | 1.01% | 0.05% |
4 | 黄志敢 | 中国 | 副总经理 | 20.0000 | 0.90% | 0.04% |
5 | 黄军辉 | 中国 | 董事会秘书 | 20.0000 | 0.90% | 0.04% |
6 | 齐敏 | 中国 | 财务总监 | 45.5000 | 2.04% | 0.10% |
7 | 赵永强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59.3300 | 2.66% | 0.13% |
二、核心业务人员、其他骨干人员(共67人) | 1,767.0550 | 79.08% | 3.93% |
合计 | 2,234.3850 | 100.00% | 4.97%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1月12日,并同意以4.5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2,234.38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授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参照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08元/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8个月、30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分别为:17.1919%、15.9121%(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8个月、30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082%、1.4600%(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5年期、2.5年期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2024年11月12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4-2027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2,234.3850 | 14,922.47 | 993.57 | 7,948.56 | 4,855.48 | 1,124.86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充分提示公司应在前述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激励对象名单。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实意见》;
(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三)《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