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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3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90号本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2日9:15起至2024年01月04日15:00止。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0人,代表股份394,245,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7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80,557,6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7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5人,代表股份13,687,9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03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5人,代表股份13,687,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5人,代表股份13,687,9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031%。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436,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38%;反对3,5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2%;弃权28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878,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708%;反对3,5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270%;弃权28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22%。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695,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69%;反对1,3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5%;弃权211,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138,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780%;反对1,3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4%;弃权211,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6%。

3、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475,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38%;反对3,4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5%;弃权33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918,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601%;反对3,4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731%;弃权33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温生俊律师、黄国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〇二四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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