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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迪药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07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二四年十一月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6

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6

议案2 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22

议案3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3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订以下会议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秩序。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入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四、为保证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事先在股东大会签到处进行登记。股东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股东现场提问请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大会会议议题,简明扼要。

六、股东的发言、质询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大会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回答。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八、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九、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14:30

(二)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8号百家汇社区20栋5楼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

(四)网络投票系统及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五)会议召集人: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

有的表决票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两名计票人、一名监票人(股东举手表决)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司公告为准)

(九)复会,宣读会议表决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 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 会议结束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各位股东:

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内对应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内容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或总裁,以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3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或副总裁,以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2,078.2808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2,078.2808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5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以提供赠与、借款垫资、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尚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8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9新增第三十五条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10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1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12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且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且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1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发生的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的除外;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易的方式审议的除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15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前款以及第四十一条第(十四)项涉及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由有执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前款以及第四十三条第(十二)项涉及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由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述交易的计算标准以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三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已经按照第四十三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交易的计算标准以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已经按照第四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6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为主,辅以电子通信形式或两者结合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7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8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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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9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20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21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三年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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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最近三年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2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除独立董事外的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23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形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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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25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26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拟定并向股东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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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其他职权。
27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不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不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其中,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为: (一)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等; (二)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等; (三)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等;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等。
28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 对外担保事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以上交易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经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四)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 对外担保事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以上交易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经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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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披露。 …… (四)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
29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30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等书面方式。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等书面方式。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
31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书面的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书面的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33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4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总经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若公司聘任有财务总监或首席财务官,则财务总监或首席财务官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若公司单独聘任财务总监或首席财务官,则财务总监或首席财务官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若公司同时聘任财务总监及首席财务官,则首席财务官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5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监事数的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监事数的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6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事项;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拟定并向股东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事项;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37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38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39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公司的股利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股利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股利分配政策。 (二)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三)公司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每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指公司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 (四)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对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且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配政策: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公司的股利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股利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股利分配政策。 (二)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三)公司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每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指公司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对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公司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且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配政策: ……
40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1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公司内部通讯系统或传真等电子通信方式送出;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42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递送方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递送方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及公司内部通讯系统方式送出的,自通知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起当天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含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日)为送达日期。
43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4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5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在报纸上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6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7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8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9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50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51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53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为突出重点不进行逐条列示。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内容为准。

二、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办公室相关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已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2

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完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9份制度修订,具体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实施细则》《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上制度修订的具体内容及相关制度文件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及相关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经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3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拟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将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情况汇报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机构信息

(一)机构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公证天业创立于1982年,是全国首批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13年9月18日,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5-1001室

(5)首席合伙人:张彩斌

(6)截至2023年12 月31 日,公证天业合伙人数量58人,注册会计师人数33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42人。

(7)公证天业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0,171.48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4,627.1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580.35万元。2023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62家,审计收费总额6,311万元,上市公司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等,其中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9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证天业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89.1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最近三

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诚信记录

公证天业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的情形。

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公证天业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12名从业人员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各1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的情形。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项目成员信息

(一)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程晓曼

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开始在公证天业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了6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未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嵇金丹

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在公证天业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了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未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张雷

199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3年开始在公证天业执业, 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有芯朋微(688508) 、江南水务(601199) 、中设股份 (002883)等,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二)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

情况。

(三)独立性

公证天业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

公司2023年度支付给公证天业的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70.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5.00万元。考虑到在2023年基础上,公司于2024年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完成重大资产购买,实现对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及财务并表,预计2024年度审计费用将高于2023年度审计费用。本次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协调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4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决定公证天业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等事项。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审计委员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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