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证券代码:601336 A股证券简称:新华保险 公告编号:2024-050号H股证券代码: 01336 H股证券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929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928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608,585,620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392,929,110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215,656,51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1.564725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44.651653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6.913072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董事长杨玉成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10人;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3人,监事余建南先生因其他公务未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公司董事候选人龚兴峰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 东 类 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392,595,110 | 99.976022 | 73,600 | 0.005284 | 260,400 | 0.018694 |
H股 | 215,113,098 | 99.748020 | 12 | 0.000005 | 543,400 | 0.251975 |
普通股合计 | 1,607,708,208 | 99.945454 | 73,612 | 0.004577 | 803,800 | 0.049969 |
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龚兴峰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 东 类 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392,331,032 | 99.957063 | 271,578 | 0.019497 | 326,500 | 0.023440 |
H股 | 209,027,448 | 96.926102 | 6,085,660 | 2.821922 | 543,402 | 0.251976 |
普通股合计 | 1,601,358,480 | 99.550715 | 6,357,238 | 0.395206 | 869,902 | 0.054079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 | 37,901,995 | 99.126478 | 73,600 | 0.192488 | 260,400 | 0.681034 |
方案的议案 | |||||||
2 | 关于选举龚兴峰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37,637,917 | 98.435825 | 271,578 | 0.710268 | 326,500 | 0.853907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项、第2项。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敏、刘向育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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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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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