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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邦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0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投资收益。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使用人民币不超过2亿元(含本数)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本次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2亿元(含已购买尚未到期的额度),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投资额度。

(三)投资方式

在授权额度范围内,公司年度委托理财额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每一笔理财业务,管理层都在董事会批准并授权的额度内进行决策。

(四)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将部分闲置自

有资金用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银行理财产品、金融机构的收益凭证等)。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选择了安全性较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风险。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相关制度,对委托理财决策权限,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委托理财的规范开展与运作。

(2)公司将在额度范围内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好的产品。

(3)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 蕾周永鹏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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