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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邦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0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口业务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较高,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资金使用安排合理、不会影响公司主业的发展。

(二)交易金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发生远期结汇、售汇交易总额为1,5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即任一交易日累计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5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1,5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三)交易方式

交易品种主要为远期结汇、售汇业务。交易场所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四)交易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

二、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额度1,5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结合市场情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制度在审议额度范围内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对手方均为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将在实际发生业务时与交易对手方签订协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使用情况。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公司已制定相关制度,对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风险可控。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

务。

三、开展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的原则,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但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造成风险;

2、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执行相关业务,将可能导致交易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3、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4、履约风险: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对手方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但依旧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或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给公司带来的履约风险;

5、客户违约风险: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以出口交易为基础,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配备专业人员并选择开展结构简单、流动性强、低风险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2、公司制定了相关制度,规定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上述制度对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控制交易风险。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适时调整交易方案,最大程度避免汇兑损失。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6、公司财务部将持续跟踪远期结售汇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五、远期结售汇的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要求,对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于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相关项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系为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利润的影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公司针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 蕾周永鹏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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