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港迪技术 股票代码:301633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Guide Technology Co., Ltd.(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理工园路6号D车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迪技术”“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4年1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或词语含义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2024年1-6月。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5,680,00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13,92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处行业属于“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截至2024年10月22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50.82倍;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为
53.05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截至2024年10月22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股票代码 | 证券简称 | 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与近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孰低值(元/股) | 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 | 2023年静态市盈率 (倍) | 对应的滚动市盈率 (倍) | ||
扣非前 | 扣非后 | 扣非前 | 扣非后 | |||||
300124.SZ | 汇川技术 | 56.93 | 1.7706 | 1.5201 | 32.15 | 37.45 | 31.88 | 35.69 |
688395.SH | 正弦电气 | 15.87 | 0.5945 | 0.5141 | 26.70 | 30.87 | 33.77 | 44.50 |
688698.SH | 伟创电气 | 28.40 | 0.9027 | 0.8622 | 31.46 | 32.94 | 27.50 | 28.15 |
301195.SZ | 北路智控 | 32.16 | 1.7104 | 1.6026 | 18.80 | 20.07 | 20.32 | 22.65 |
688557.SH | 兰剑智能 | 18.21 | 1.0805 | 0.9329 | 16.85 | 19.52 | 19.72 | 23.63 |
算术平均市盈率 | 25.19 | 28.17 | 26.64 | 30.92 | ||||
港迪技术 | - | 1.5532 | 1.4205 | 24.43 | 26.71 | 21.20 | 22.39 |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4年10月22日注1:可比公司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与近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孰低值和对应市盈率为2024年10月22日数据;注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可比公司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与近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孰低值/(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4年10月22日));注4:港迪技术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发行价/(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发行后总股本);
注5: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与近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孰低值/(2023年7-12月和2024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4年10月22日))。
本次发行价格37.94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6.71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2日(T-3日)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50.82倍;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的算数平均静态市盈率
28.17倍(截至2024年10月22日(T-3日)),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体现,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七)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37.94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
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下游行业景气度风险
公司业务经营情况与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发行人客户所处行业集中度较高,以港口、水泥等行业客户以及起重机械、盾构机等大型设备制造厂商为主,产品主要应用领域涉及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筑行业,拓展应用于石油、冶金、物流、船舶、纺织等行业。公司主要客户所处行业受宏观经济景气度、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和行业周期等因素影响较为明显。
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整体增速放缓、产业政策趋严或者某一细分行业呈周期性下行趋势,则会导致下游行业发展景气度不足。若公司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高自身技术水平、有效控制成本费用、不断拓展新客户和开发新产品,则会使得公司产品销量、价格、毛利率受到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公司面临业绩增速放缓或下降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风险
1、自动化驱动产品市场竞争风险
在工业自动化产品市场中,西门子、ABB、安川等外资企业以及汇川技术、英威腾等国内企业凭借品牌、技术和资本优势,占据大部分国内低压变频器市场,公司相较于变频器市场头部企业市场份额较小,且目前优势主要集中在特定行业领域。若未来变频器市场整体增速放缓,则整体市场竞争压力将会加大,同时头部品牌可能会加大在公司优势领域的市场拓展力度,公司扩大自动化驱动产品市场份额的难度则会进一步增加。
2、智能操控系统市场竞争风险
在相关产业政策的不断推动下,当前智能操控系统市场整体处于前期快速发
展阶段。随着应用技术成熟,以及港口、水泥等行业对智能操控系统市场需求的逐步释放,将会有更多的竞争对手进入。同时客户对产品的需求层次及深度不断提升,在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如公司不能准确把握客户需求,将对公司智能操控系统业务的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下降及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8.59%、39.35%、41.01%和41.96%,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2,704.23万元、50,452.90万元、54,521.43万元和21,394.93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5,894.41万元、7,531.63万元、7,909.38万元和2,125.29万元。公司毛利率的波动主要受产品销售结构、行业竞争状况、采购成本和人力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且公司目前整体规模较头部企业较小。
如果未来出现公司销售结构向低毛利率产品倾斜、行业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及人力成本上升等情形,或者由于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下游市场需求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而公司的研发创新、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产能布局、成本管控等未能及时适应市场变化,则公司将无法及时满足市场需求,持续保持产品的竞争力,公司可能面临毛利率或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四)生产场所租赁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生产厂房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并与出租方签署了期限较长的租赁合同,且计划在已取得武汉市江夏区产权证号为鄂(2022)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0033151号的土地使用权新建自有厂房。如果未来出现出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公司自有厂房建设进度延后或公司在厂房搬迁过程中未能合理安排等特殊情形,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有3处租赁房屋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书等权属证明且未能进行房屋租赁备案,该等租赁房屋合计面积2,339.12平方米,占发行人租赁房屋总面积的比例为13.23%。若由于租赁房屋权属瑕疵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前述经营场所,公司需要对前述经营场所进行调整或更换,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五)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202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预计2024年度营业收入66,181.81万元,同比增长21.01%;预计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396.72万元,同比增长20.22%;预计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10,236.52万元,同比增长29.42%。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还可能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公司2024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二节 发行人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211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921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港迪技术”,证券代码为“301633”。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3,92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11月7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11月7日
(三)股票简称:港迪技术
(四)股票代码:30163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5,68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92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92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1,760,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除上述(十)和(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首次公开 | 向爱国 | 10,200,000 | 18.32 | 2027年11月7日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已于2024年1月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因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原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2.1.2条之“(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徐林业 | 6,600,000 | 11.85 | 2027年11月7日 |
范沛 | 6,600,000 | 11.85 | 2027年11月7日 | |
顾毅 | 6,600,000 | 11.85 | 2027年11月7日 | |
翁耀根 | 5,067,700 | 9.10 | 2025年11月7日 | |
嘉兴力鼎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00 | 5.39 | 2025年11月7日 | |
深圳市松禾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692,300 | 4.84 | 2025年11月7日 | |
上海东瑞慧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0,000 | 1.62 | 2025年11月7日 | |
汪贤忠 | 100,000 | 0.18 | 2025年11月7日 | |
小计 | 41,760,000 | 75.00 |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股份 | - | - | - |
网上发行股份 | 13,920,000 | 25.00 | 2024年11月7日 | |
小计 | 13,920,000 | 25.00 | - | |
合计 | 55,680,000 | 100.00 | - |
万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4〕7-76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2年度、2023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679.74万元和8,648.2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531.63万元和7,909.38万元,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孰低值合计15,441.01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此外,公司亦符合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之“(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规定。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Wuhan Guide Technology Co., 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4,176.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向爱国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9月28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1年7月1日 |
住所 |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理工园路6号D车间 |
邮政编码 | 430074 |
电话号码 | 027-87920068 |
传真号码 | 027-87927299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gdetec.com/ |
电子信箱 | info@gdetec.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负责人 | 周逸君 |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号码 | 027-87927216 |
经营范围 | 高、低压变频器、逆变器、制动单元、整流回馈装置、伺服系统、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HMI(人机界面)、工业自动化产品、光伏发电新能源产品、风力发电新能源产品、新能源汽车、自动化装备、机械电子设备、物联网产品、机电产品、工业控制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保养及相关技术服务;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系统集成;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要从事工业自动化领域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处行业为“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向爱国 | 董事长 | 2024.6.21-2027.6.20 | 1,020.00 | - | 1,020.00 | 24.43 | 无 |
2 | 徐林业 | 副董事长 | 2024.6.21-2027.6.20 | 660.00 | - | 660.00 | 15.80 | 无 |
3 | 范沛 | 董事 | 2024.6.21-2027.6.20 | 660.00 | - | 660.00 | 15.80 | 无 |
4 | 顾毅 | 董事 | 2024.6.21-2027.6.20 | 660.00 | - | 660.00 | 15.80 | 无 |
5 | 曹德雄 | 独立董事 | 2024.6.21-2027.6.20 | - | - | - | - | 无 |
6 | 陈勇 | 独立董事 | 2024.6.21-2027.6.20 | - | - | - | - | 无 |
7 | 牛红彬 | 独立董事 | 2024.6.21-2027.6.20 | - | - | - | - | 无 |
8 | 张艳荣 | 监事会主席 | 2024.6.21-2027.6.20 | - | - | - | - | 无 |
9 | 高凤勇 | 监事 | 2024.6.21-2027.6.20 | - | 通过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嘉兴力鼎合伙份额间接持有2.42万股 | 2.42 | 0.06 | 无 |
10 | 陈康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4.6.21-2027.6.20 | - | - | - | - | 无 |
11 | 李小松 | 总经理 | 2024.6.21-2027.6.20 | - | 通过嘉兴力鼎间接持有9.68万股 | 9.68 | 0.23 | 无 |
12 | 谢鸣 | 副总经理 | 2024.6.21-2027.6.20 | - | 通过嘉兴力鼎间接持有9.68万股 | 9.68 | 0.23 | 无 |
13 | 黄铭 | 副总经理 | 2024.6.21-2027.6.20 | - | - | - | - | 无 |
14 | 张丽娟 | 财务总监 | 2024.6.21-2027.6.20 | - | - | - | - | 无 |
15 | 周逸君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4.6.21-2027.6.20 | - | - | - | - | 无 |
合计 | - | - | 3,000.00 | 21.78 | 3,021.78 | 72.35 | - |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向爱国、徐林业、范沛、顾毅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向爱国直接持有公司24.43%的股份,徐林业、范沛、顾毅各直接持有公司15.80%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71.84%的股份,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不存在代持及其他争议事项。向爱国为公司董事长,徐林业为公司副董事长,范沛为公司董事,顾毅为公司董事,四人能够对港迪技术的重大事项和经营方针、政策产生重大影响,且四人于2015年9月28日和2022年11月25日签署了《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因此向爱国、徐林业、范沛、顾毅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向爱国、徐林业、范沛、顾毅于2022年11月25日签署的《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约定,需经各方协商一致决定事项,如事先协商过程中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持相同意见的持股比例多的一方/多方的意见为准。《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三十六个月时止,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解除通知的,有效期自动延续三十六个月。
向爱国先生,196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201061964********。武汉理工大学(原武汉水运工程学院)船舶港口电气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1986年7月起,就职于武汉理工大学,任高级工程师、产学研特聘教授,于2022年5月办理离岗创业,2024年4月退休;199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历任港迪电气执行董事、总经理、董事长;2006年3月至今,历任港迪集团执行董事、总经理、董事长;2009年12月至今,任新加坡港迪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港迪智能董事长;2018年9月至2021年7月,任港迪软件董事长兼总经理;2021年7月至今,任港迪软件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徐林业先生,196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201051964********。武汉理工大学(原武汉水运工程学院)船舶港口电气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1986年7月至1999年12月,任长航武汉港机厂工作设计科副科长;2010年11月至2022年12月,历任港迪电气监事、董事;
2006年3月至今,任港迪集团监事;2009年12月至今,任新加坡港迪董事;2015年9月至今,历任港迪智能监事、董事;2018年9月至今,历任港迪软件监事、董事; 2021年9月至今,任苏港智能董事;2015年9月至2021年6月,任港迪有限监事;2021年6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范沛先生,1964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201061964********。武汉理工大学(原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工程机械专业,本科学历。1985年7月起,就职于武汉理工大学,任讲师,于2022年5月办理离岗创业,2024年7月退休;2010年11月至2021年12月,任港迪电气董事;2009年11月至今,任港迪集团董事;2009年12月至今,任新加坡港迪董事;2015年9月至2021年1月,任港迪智能总经理,2015年9月至今,任港迪智能董事;2018年9月至今,任港迪软件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顾毅先生,196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201061961********。武汉理工大学(原武汉水运工程学院)船舶港口电气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1983年7月至2021年11月就职于武汉理工大学物流工程学院,任副教授;2011年10月至2021年12月,任港迪电气董事;2015年10月至今,任港迪集团董事;2018年9月至今,任港迪软件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港迪智能和公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向爱国 | 10,200,000 | 24.43 | 10,200,000 | 18.32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向爱国、徐林业、范沛、顾毅为一致行动人 |
徐林业 | 6,600,000 | 15.80 | 6,600,000 | 11.8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范沛 | 6,600,000 | 15.80 | 6,600,000 | 11.8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顾毅 | 6,600,000 | 15.80 | 6,600,000 | 11.8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翁耀根 | 5,067,700 | 12.14 | 5,067,700 | 9.1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翁耀根、汪贤忠为一致行动人 |
嘉兴力鼎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00 | 7.18 | 3,000,000 | 5.3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深圳市松禾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692,300 | 6.45 | 2,692,300 | 4.8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上海东瑞慧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0,000 | 2.16 | 900,000 | 1.6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汪贤忠 | 100,000 | 0.24 | 100,000 | 0.1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翁耀根、汪贤忠为一致行动人 |
小计 | 41,760,000 | 100.00 | 41,760,000 | 75.00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13,920,000 | 25.00 | 无限售期 | - |
小计 | - | - | 13,920,000 | 25.00 | - | - |
合计 | 41,760,000 | 100.00 | 55,680,000 | 100.00 | - | - |
注 1: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 2: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 3: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注 4:深圳市松禾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东瑞慧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申报前12个月入股股东,承诺限售期限为自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
日起36个月内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故限售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27,835户,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 |
1 | 向爱国 | 10,200,000 | 18.32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徐林业 | 6,600,000 | 11.8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范沛 | 6,600,000 | 11.8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4 | 顾毅 | 6,600,000 | 11.8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5 | 翁耀根 | 5,067,700 | 9.1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6 | 嘉兴力鼎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00 | 5.3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7 | 深圳市松禾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692,300 | 4.8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8 | 上海东瑞慧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0,000 | 1.6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9 | 汪贤忠 | 100,000 | 0.1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0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8,218 | 0.12 | - |
合计 | 41,828,218 | 75.12 | - |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1,392.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7.94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0.0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8.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26.7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24.4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4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截至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发行数量为1,392.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网上发行1,39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股数为105,410,713,500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32054888%,有效申购倍数为7,572.60873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2024年10月28日披露的《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根据《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3,851,782股,缴款认购金额为525,536,609.08元,放弃认购68,218股,放弃认购金额为2,588,190.92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8,218股,包销金额为2,588,190.92元,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4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52,812.48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7,762.9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049.49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0月3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7-29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7,762.99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1 | 承销及保荐费 | 5,149.22 |
2 | 审计及验资费 | 1,318.87 |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3 | 律师费 | 740.00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90.57 |
5 | 本次发行上市手续费用等其他费用 | 64.34 |
合计 | 7,762.99 |
注1:上述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注2: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注3: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若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发行费用为5.58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5,049.49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5.33元/股(按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55元/股(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全年盈利预测
公司报告期内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7-762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在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23年度及审阅2024年1-6月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结合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的实际经营业绩,并以本公司对预测期间经营环境及经营计划等的最佳估计假设为前提,本着谨慎性原则,编制了本公司2024年度盈利预测表,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2024年度盈利预测具体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盈利预测”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二、2024年1-9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2024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公司202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4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 2024年9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万元) | 67,928.54 | 60,945.25 | 11.46% |
流动负债(万元) | 31,393.33 | 29,100.99 | 7.88% |
总资产(万元) | 82,622.67 | 70,607.39 | 17.02%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4.77% | 32.71% | 2.06%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46.70% | 45.85% | 0.85%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 43,901.18 | 38,097.81 | 15.23% |
项目 | 2024年9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权益(万元)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10.51 | 9.12 | 15.23% |
项目 | 2024年1-9月 | 2023年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37,292.93 | 34,434.50 | 8.30% |
营业利润(万元) | 6,480.63 | 3,213.25 | 101.68% |
利润总额(万元) | 6,455.28 | 3,206.88 | 101.29%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5,803.37 | 3,063.08 | 89.46%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5,677.59 | 2,670.00 | 112.6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39 | 0.73 | 89.5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36 | 0.64 | 112.5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4.15% | 9.48% | 4.6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3.85% | 8.26% | 5.5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167.30 | -3,287.03 |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04 | -0.79 | /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为67,928.54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11.46%;流动负债为31,393.3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7.88%;公司资产总额为82,622.67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7.02%,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3,901.18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5.23%,主要系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增加,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和利润规模增长使得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相应有所增加。
2024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37,292.9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30%;营业利润为6,480.6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1.68%,高于营业收入增幅,主要系受自动化驱动产品销售结构变动和散货智能操控系统毛利率回升,综合毛利率提升所致。上述因素影响下,2024年1-9月,公司利润总额为6,455.28万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101.29%;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5,803.3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9.4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5,677.5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2.6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1.39元/股,较上年同期增长112.50%。
2024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67.30万元,较上年同期-3,287.03万元大幅收窄;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增长,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增加额大于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的增加额,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有所增加。上述因素影响下,2024年1-9月,公司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04元,较上年同期-0.79元收窄较多。
综上,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经营业绩稳步上升。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子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 |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港迪技术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 | 421421066012004203188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物城支行 | 127909143710888 |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物城支行 | 127909143710088 |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物城支行 | 127909143710188 | |
5 | 港迪智能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 | 421421066012004203015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4年10月23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泰证券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
保荐代表人:凤伟俊、张妍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电话:010-59013948;010-59013949
传真:010-59013751;010-59013871
联系人:凤伟俊、张妍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泰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凤伟俊、张妍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凤伟俊: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参与普路通IPO项目、青岛华瑞IPO项目、经纬纺机非公开发行项目、长电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华东重机非公开发行项目、普路通非公开发行项目、海普瑞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茂业商厦可交换债项目、比亚迪员工持股计划项目、奥特迅股权激励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张妍: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CFA、中国注册会计师、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冠豪高新换股吸收合并粤华包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茂业商厦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爱国、徐林业、范沛、顾毅承诺如下:
“(1)本人自港迪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港迪技术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港迪技术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的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港迪技术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2025年5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港迪技术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5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港迪技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在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港迪技术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6)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翁耀根、嘉兴力鼎、松禾成长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自港迪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港迪技术收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港迪技术股份情形的,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3、申报前12个月入股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松禾成长、东瑞慧展承诺如下:
“(1)如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
月内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如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12个月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5)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汪贤忠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自港迪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港迪技术收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港迪技术股份情形的,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李小松、谢鸣承诺如下:
“(1)本人自港迪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港迪技术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港迪技术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的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港迪技术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2025年5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5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港迪技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在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港迪技术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
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6)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监事高凤勇承诺如下:
“(1)本人自港迪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港迪技术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港迪技术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港迪技术的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港迪技术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2025年5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5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港迪技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在港迪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港迪技术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港迪技术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
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6)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爱国、徐林业、范沛、顾毅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翁耀根、嘉兴力鼎、松禾成长、汪贤忠(作为翁耀根的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若本人/本企业拟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2、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需满足以下所有前提条件:(1)本次发行时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承诺的锁定期届满;(2)本人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均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
相关规定执行。
6、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港迪技术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相关要求,公司制订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实施主体
本预案实施主体包括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原则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各实施主体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需符合以下条件:(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实施主体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1)由公司回购股票;(2)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其中,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后,公司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可按顺序或同时采用上述多种稳定股价措施,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再处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形,不免除上述人员根据本股价稳定方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四)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当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证券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5个交易日内审议是否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如决定回购公司股票的,需一并审议回购数量、回购期限、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票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回购股票议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票议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回购股票时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单次计划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盈利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盈利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议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包含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将在上述情形确认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增持公司股票,如决定增持公司股票则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票的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当时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一计划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次自公司现金分红总额的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次自公司现金分红总额的80%,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的情况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上述情形确认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增持公司股票,如决定增持公司股票则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票的计划。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当时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股票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计划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80%。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增持/买入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六)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刊登书面道歉,并将以单次不低于上一盈利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盈利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将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刊登书面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自公司获得股东分红且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直至按
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刊登书面道歉;并将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相关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实施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股票回购/增持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可免除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2、稳定股价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如本公司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将: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等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直至公司按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如本人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将: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本人承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当年应得之薪酬或津贴,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及薪酬或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因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本人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将: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本人承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当年应得之薪酬或津贴,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及薪酬或津贴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因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
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亦不存在任何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亦不存在任何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购回公司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或购回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本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本人将就上述回购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本人也将购回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减持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填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提高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公司将通过制定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3)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将有效提高公司的生产、运营综合盈利能力,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重视与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承诺确保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尽最大努力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致歉。
2、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承诺确保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尽最大努力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致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事项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
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新的监管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新的监管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关于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将严格执行《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文件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发行人股东的利益。
如本公司违反或不履行利润分配政策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本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严格按照《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十)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八、关联交易/(七)公司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十一)业绩下滑股票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爱国、徐林业、范沛、顾毅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
(1)‘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
(2)‘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十二)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自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前,本公司将不再进行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前,本人将不提起且不同意发行人现金分红的相关议案。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如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等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定、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定、决定;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向爱国、徐林业、范沛、顾毅承诺如下:
“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公开
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定、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定、决定;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薪资及各类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承诺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承诺如下:
“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定、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定、决定;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及各类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嘉兴力鼎、松禾成长、东瑞慧展、翁耀根、汪贤忠承诺如下:
“如本人/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本人/本企业将采取如下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定、决定,本人/本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定、决定;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出现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爱国、徐林业、范沛、顾毅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本人及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控制或投资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
争,本人及控制或投资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存在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的经营、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本人及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关系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5、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并将忠实履行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历史沿革中的股份代持情形均已解除,现已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7、本公司直接及间接自然人股东均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规范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是指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
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如本公司直接及间接自然人股东中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规范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情况发生变更,本公司将及时告知中介机构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保荐人承诺
中泰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通商律师作为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承诺
天健会计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申报会计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验资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评估机构承诺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股票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并
披露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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