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与2024年11月2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1月4日(星期一)10:00在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公司3楼309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独立董事3名,实际表决董事3名。独立董事张雪梅因工作原因,授权委托独立董事李志华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选的独立董事李志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9,554,140股,发行价格为
3.1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6,999,999.6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2,480,832.44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4,519,167.16元。
鉴于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动力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投资总额 | 原拟投入募集资金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车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安徽动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动力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17,974.09 | 13,130.90 | 12,254.51 |
2 | 偿还银行贷款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569.10 | 5,569.10 | 5,197.40 |
合计 | 23,543.19 | 18,700.00 | 17,451.91 |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规要求,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预先投入资金情况如下:
1、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投入 的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可置换的 募集资金金额 |
1 | 偿还银行贷款 | 51,974,047.92 | 51,974,047.92 | 51,974,047.92 |
2、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12,480,832.44元,截至2024年10月30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为人民币968,867.92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发行费用(不含税) | 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 | 拟置换金额 |
1、保荐承销费用 | 10,377,358.49 | ||
2、审计及验资费用 | 1,113,207.55 | 500,000.00 | 500,000.00 |
3、律师费 | 754,716.98 | 339,622.64 | 339,622.64 |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235,549.42 | 129,245.28 | 129,245.28 |
合计 | 12,480,832.44 | 968,867.92 | 968,867.92 |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2,942,915.84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以下无正文)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签字页)
董事签字:
许国艺 | 李志华 | 张雪梅 |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