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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技术: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01

证券代码:92009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公告编号:2024-092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20,326,620股,占公司总股本25.93%,可交易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本次解限售原因本次解除限售登记股票数量本次解除限售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1奚慧克C3,413,9664.35%0
2和成刚C2,152,5002.75%0
3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C1,955,3062.49%0
4江苏毅达成果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C1,955,3062.49%0
5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C1,955,3062.49%0
6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C1,676,4452.14%400,000
7周一飞C1,005,5871.28%0
8吴颖C838,2231.07%0
9翁天波C838,1241.07%0
10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司C782,3481.00%0
11杨诚C670,5780.86%0
12常州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C558,4370.71%0
13赵妍C502,7930.64%0
14周知C419,0000.53%0
15时睦嘉C251,3970.32%0
16丁道安C242,5970.31%0
17邹志荣C202,6810.26%0
18张云C201,1170.26%0
19张俞C101,5590.13%0
20张遵亮C100,5590.13%0
21董宏江C100,5590.13%0
22牛锦森C100,5580.13%0
23黄鸣阳C100,5580.13%0
24陈虎C100,5580.13%0
25陈霞C100,5580.13%0
合计20,326,62025.93%400,000

注:解除限售原因:

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B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C自愿限售解除限售D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E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F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2024年9月2日,奚慧克、和成刚等19名股东向公司出具《自愿限售承诺》,承诺自愿限售期间为自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1个月届满之时为止。2024年9月13日,吴颖、翁天波等6名股东向公司出具《自愿限售承诺》,承诺自愿限售期间为自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1个月届满之时为止。截至目前,上述25名股东自愿限售的股份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数量(股)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36,606,01546.69%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1、高管股份38,593,98349.23%
2、个人或基金800,0001.02%
3、其他法人2,400,0003.06%
4、限制性股票00%
5、其他00%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41,793,98353.31%
总股本78,399,998100.00%

注:如公司近期办理过新增股份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以新增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为准。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限

售股份

股东奚慧克、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毅达成果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本人/本单位除以自身名义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止,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本人/本单位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公司北交所上市后24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人/本单位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本人/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1)之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若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本单位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事项。”

(五)其他说明事项

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2、《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

3、《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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