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9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公告编号:2024-082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露。
第二十六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不满”、“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服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