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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邦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01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82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9.6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72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497.7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222.2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0月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0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00Z004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万元)募集资金用途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45078674795835,220.00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广德支行181276250476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建项目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551908310910008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35,220.00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会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广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称“乙方”,签约主体为开户行的上级支行或上级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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