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国际”、“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华电国际通过发行普通股(A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80%股权,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广州大学城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55.0007%股权、华电福新广州能源有限公司55%股权、华电福新江门能源有限公司70%股权、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备考报表审阅机构;聘请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上市公司聘请了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税务机构;聘请了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港股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审计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聘请了嘉林资本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港股相关的独立财务顾问;聘请了司力达律师楼(Slaughter and May)作为本次交易港股相关的香港法律顾问。
上市公司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依法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和评估机构,依法聘请了税务机构和港股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 |||
孙琪 | 骆毅平 | ||
邹棉文 | 沈迪 | ||
黄玉海 | 黄涛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