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的说明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普通股(A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80%股权,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广州大学城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55.0007%股权、华电福新广州能源有限公司55%股权、华电福新江门能源有限公司70%股权、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司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及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 |||
孙琪 | 骆毅平 | ||
邹棉文 | 沈迪 | ||
黄玉海 | 黄涛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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