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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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01F20241139-04号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公司”“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宝塔实业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事实,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交易对方等,下同)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 本所律师已得到宝塔实业及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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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转让标的、有关决议、承诺函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4.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5.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律师在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
7. 本所律师同意宝塔实业部分或全部在《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引用或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宝塔实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宝塔实业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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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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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宝塔实业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历年年度报告及宝塔实业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深交所网站(https://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宝塔实业“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信息,自宝塔实业上市之日起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及履行的主要公开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就本次交易作出的承诺)及该等承诺履行情况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根据宝塔实业自上市之日起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历年年度报告及宝塔实业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深交所网站查阅宝塔实业“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信息,以及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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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19日出具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21年度)》(利安达审字[2022]第2202号)、《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1年度)》(利安达审字【2022】第2259号)和《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2022】第2092号),于2023年4月19日出具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22年度)》(利安达审字【2023】第2235号)、《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2年度)》(利安达审字【2023】第2234号)和《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2023】第2089号),于2024年4月17日出具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23年度)》(利安达审字[2024]第0153号)、《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3年度)》(利安达审字[2024]第0182号)和《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2024]第0069号),以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网站,公司在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均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及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或说明,并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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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其他情形,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自宝塔实业上市之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2. 宝塔实业在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均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3. 宝塔实业、宝塔实业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其他情形,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其他情形,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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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范朝霞
承办律师:
胡灿莲
承办律师:
毕 娜
承办律师:
胡冰清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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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上市后作出的主要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就本次交易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一、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
1 |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关于股份限售承诺 | 承诺在获得转增股票登记之日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获得的3.34亿股股票。 | 承诺时间:2020年12月8日 承诺期限:2020年12月8日—2023年12月7日 | 履行完毕 |
2 |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一、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出具如下承诺:1.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如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公司将以优先维护上市公司的权益为原则,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产生同业竞争。2.本公司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独立自主经营,不会利用自身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会限制上市公司发展或正常的商业机会,并公平对待上市公司及各相关企业,按照其各自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3.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将放弃或将促使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或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4.以上承诺在本公司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本公司就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的 |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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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如下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2.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以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3 |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继续与上市公司做到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具体承诺如下:1.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与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并合法拥有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且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3)保证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产;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2.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完全独立。(2)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以非正当途径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保证上市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运作并行使职权。5.保证上 | 承诺时间:2020年12月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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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市公司业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保证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3)保证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4)保证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发生恶性及不正当的同业竞争。(5)保证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上市公司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4 |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承诺 |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日,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截止本承诺函出具日,最近五年内,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截止本承诺函出具日,最近五年内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诚信问题。 | 承诺时间:2020年12月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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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5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受让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的股份。 | 承诺时间:2011年6月3日 承诺期限:2011年6月3日至2012年6月2日 | 已履行完毕 |
6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保持独立性承诺 | (一)保证西北轴承资产独立完整 1、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违规占用、支配西北轴承的资金或资产,也不会干预西北轴承对其资金、资产的经营管理; 2、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西北轴承资产的独立完整,并独立于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保证西北轴承的财务独立 1、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将支持西北轴承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支持西北轴承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2、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西北轴承不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西北轴承分别依法独立纳税。 (三)保证西北轴承机构独立 保证西北轴承依法拥有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西北轴承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与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 (四)保证西北轴承业务独立 保证西北轴承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并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根据西北轴承的实际需要派出必要的人员进行管理支持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五)保证西北轴承人员独立 | 承诺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承诺期限: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期间(至2020年12月8日) | 已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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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1、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西北轴承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西北轴承的财务人员不在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北轴承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尊重西北轴承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 |||||
7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关联交易承诺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西北轴承若发生关联交易,将采取如下措施进行规范: 1、交易将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 2、交易将履行法定程序审议表决,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在对相关交易审议时应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 4、董事会将定期对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西北轴承的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 | 承诺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承诺期限: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期间(至2020年12月8日) | 已履行完毕 |
8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本公司所从事业务与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西北轴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西北轴承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 承诺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承诺期限: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期间(至2020年12月8日) | 已履行完毕 |
9 | 孙珩超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西北轴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西北轴承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 承诺时间:2010年10月21日 | 已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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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承诺期限:孙珩超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至2020年12月8日) | |||||
10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解除限售时承诺 | 在西北轴承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内,无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出售5%及以上股份的计划;如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承诺低于5%;如果计划未来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披露内容按照相关条款执行。如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股份总数1%,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 承诺时间:2010年4月21日 承诺期限:2010年4月21日至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 | 已履行完毕 |
11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2、持有的西北轴承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四十八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委托结算公司在禁售期内对相关股份进行冻结临时保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于受让的上市公司2863.2334万股股份,将继续遵守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所作的上述承诺。 | 承诺时间:2007年7月13日 承诺期限:2007年7月13日至2010年4月21日 | 已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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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12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减持承诺 | 在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4月20日期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在一定期限内采取二级市场出售、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向非关联方处置所持有的西北轴承股份。西北轴承目前总股本21682.9334万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其8191.74万股。为使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降至30%以内,应至少减持1686.86万股。为此,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转让等规定的前提下,在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4月20日期间至少减持西北轴承1686.86万股,以及在2007年1月28日至2011年4月20日期间因西北轴承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送股等分配方式而由此1686.86万股所孳生的股份。 | 承诺时间:2007年7月13日 承诺期限:2007年7月13日至2011年4月20日 | 已履行完毕 |
二、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
13 | 宝塔实业 | 其他承诺 | 关于内部职工借款相关事宜,公司承诺如下:公司内部职工借款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委托借款的情形,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情形。自本承诺出具日起不再新开展内部职工借款。 | 承诺时间:2014年8月7日 承诺期限:本公司存续期间 | 正在履行 |
14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关联交易承诺:1.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宝塔实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采取如下措施进行规范:(1)交易将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2)交易将履行法定程序审议表决,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3)和关联董事在相关交易审议时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4)董事会将定期对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5)宝塔实业的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2.在公司作为宝塔实业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不会利用对宝塔实业的控股地位做出任何损害宝塔实业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本公司也不会利用宝塔实业的控股地位损害宝塔实业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股宝塔实业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 | 承诺时间:2014年3月28日 承诺期限: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期间(至2020年12月8日) | 已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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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公司同意承担因此给宝塔实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 |||||
15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其他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不存在与西北轴承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相竞争的业务;2、在本公司作为西北轴承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西北轴承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西北轴承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3、在本公司作为西北轴承控股股东期间,若西北轴承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西北轴承新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西北轴承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今后从事新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4、在本公司作为西北轴承控股股东期间,若西北轴承认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出现与西北轴承构成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本公司同意终止该业务,如西北轴承认为该业务有利于其发展,其有权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西北轴承经营。5、本公司承诺不以西北轴承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西北轴承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西北轴承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同意向西北轴承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承诺时间:2012年6月30日、2014年3月28日 承诺期限: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期间(至2020年12月8日) | 已履行完毕 |
16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其他承诺 | 1、保证西北轴承资产独立完整(1)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违规占用、支配西北轴承的资金或财产,也不会干预西北轴承对其资金、资产的经营管理;(2)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西北轴承资产的完整性,并独立于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2、保证西北轴承的财务独立(1)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将支持西北轴承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独立的财务 | 承诺时间:2014年3月28日 承诺期限: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 | 已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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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支持西北轴承独立进行财务决策。(2)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西北轴承不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3)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西北轴承分别依法独立纳税。3、保证西北轴承机构独立。保证西北轴承依法拥有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与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4、保证西北轴承业务独立。5、保证西北轴承人员独立(1)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采取措施,保证西北轴承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2)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将采取措施保证西北轴承财务人员不在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3)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北轴承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尊重西北轴承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 期间(至2020年12月8日) | ||||
17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2015年认购的西北轴承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西北轴承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 | 承诺时间:2014年3月28日 承诺期限:2015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 | 已履行完毕 |
18 | 宝塔实业 | 其他承诺 |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 | 承诺时间:2013年7月3日 承诺期限:本公司存续期间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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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 |||||
19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2013年认购的西北轴承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西北轴承非公开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 承诺时间:2013年6月26日 承诺期限:2013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5日 | 已履行完毕 |
20 | 孙珩超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等承诺 | 同业竞争的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宝塔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1)交易将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2)交易将履行法定程序审议表决,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3)和关联董事在相关交易审议时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4)董事会将定期对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5)宝塔实业的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2.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宝塔实业控股股东期间,本人不会利用对宝塔实业的控股地位做出任何损害宝塔实业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本人也不会利用宝塔实业的控股地位损害宝塔实业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人实际控制宝塔实业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本人及本人全资、控股子公司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同意承担因此给宝塔实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 承诺时间:2012年6月30日,承诺期限:孙珩超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至2020年12月8日) | 已履行完毕 |
三、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
21 | 宝塔实业 | 其他承诺 | 公司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本次及类似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承诺时间:2016年6月22日 | 已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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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承诺期限: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9月23日 | |||||
22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其它承诺 | 1、本公司承诺并保证《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报告书及其摘要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本公司承诺已及时向各相关方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根据重组需要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该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3、本公司承诺,如果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承诺时间:2015年12月10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23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其它承诺 | 一、本公司截至到2015年12月7日除已向本次交易中介机构披露的重大诉讼外无其他任何重大诉讼,并认可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披露的宝塔石化重大诉讼情况,具体诉讼情况如下:(一)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宝塔石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2012年3月28日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宝塔石化作为保证人,对宝塔联合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1月13日起宝塔联合公司未能依合同履约,中航租赁遂于2015年5月20日将宝塔联合公司、孙珩超、宝塔石化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5静民保字第91号)裁决书,裁定将宝塔石化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3,365,867股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后该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75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方付款义务于2015年8月18日履行完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保字第91-2号民事裁定书解冻冻结。(二)自然人庄海地因 | 承诺时间:2015年12月10日 承诺期限: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期间(至2020年12月8日) | 已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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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民间借贷纠纷诉宝塔石化案件,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与庄海地签订借款合同,宝塔石化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由于珠海宝塔未能及时归还该借款,庄海地将珠海宝塔、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孙珩超、孙培华、陈强起诉至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6-2号裁决书,裁定将宝塔石化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326,000股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本案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并于2015年5月20日做出(201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宝塔石化与庄海地达成和解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庄海地的申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珠中法民二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宝塔石化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7,326,000股的冻结。(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诉宝塔石化承担保证责任案件。被告宝塔石化为被告新疆华业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相关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原告将新疆华业公司、宝塔石化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5新立保字第4号)裁决书,裁定将宝塔石化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3,365,867股、124,740,125股、30,870,666股分别轮候冻结,轮候冻结期限24个月,该笔股份已于2015年8月3日解除冻结。2015年11月20日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判决宝塔石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宝塔石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2013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与被告宝塔石化签订保证合同,长城国兴起诉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宝塔化工、孙珩超,要求宝塔石化承担连带责任。后由于被告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未能按时履约,原告将银川宝塔精细化工、宝塔石化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5新民二初字第46-1号)裁决书,裁定将宝塔石化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3,365,867股、124,740,125股、30,870,666股分别轮候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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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轮候冻结期限36个月,该案定于2015年12月16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诉宝塔石化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立保字第107-6号)裁决书,法院裁定将宝塔石化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3,365,867股、124,740,125股,30,870,666股分别轮候冻结,期限36个月。根据深圳分行的申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立保字第107-1号)裁定书,法院解除对宝塔石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冻结,该笔股份已于2015年8月31日解冻,该案于2015年12月14日开庭审理。(六)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宝塔石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2013年9月25日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宝塔石化为保证人,对宝塔联合公司、宁夏清洁能源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5月13日华融公司将宝塔石化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宝塔石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1579/1580号)裁决书,法院裁定将宝塔石化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0,870,666股和124,740,125股分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将宝塔石化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3,365,867股轮候冻结,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15年6月4日,轮候冻结期限36个月。原告诉宝塔联合化工案、原告诉宁夏清洁能源案于2015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0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分别达成调解协议;股份解冻事宜正在办理之中。(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宝塔石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2012年8月14日原告青岛分行与被告深圳市永泰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以深圳永泰对被告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一系列营收租金转让给原告为条件向原告申请融资贷款,被告宝塔石化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7月31日后由于被告宁夏能源化工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将深圳永泰、宁夏能源化工、宝塔石化起诉至山东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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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5青金商初字第296号)裁决书,裁定将宝塔石化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3,365,867股、124,740,125股、30,870,666股分别轮候冻结,轮候冻结期限36个月。在2015年10月14日庭审中原告青岛分行与被告达成调解,原告申请解除对宝塔石化财产的保全,山东青岛中院于10月20日作出裁定,解除对宝塔石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冻结。后原告青岛分行提出撤诉申请,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民四商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对宝塔石化等被告的起诉。(八)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诉宝塔石化承担连带责任案件,2014年4月16日原告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培华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宝塔石化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孙培华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由于部分借款未能归还,原告将孙培华、宝塔石化起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80号)裁决书,裁定将宝塔石化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3,365,867股、124,740,125股、30,870,666股分别轮候冻结,轮候冻结期限36个月,该保全措施为诉前保全。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案尚未开庭。(九)自然人甘露、黄勇、张玲琳因借款合同纠纷诉宝塔石化承担连带责任案件,2014年5月25日原告自然人甘露、黄勇、张玲琳与被告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宝塔石化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将被告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保字第356和359号)裁决书,裁定将宝塔石化所持有上市公司43,365,867股、124,740,125股、30,870,666股分别轮候冻结,轮候冻结期限24个月,该保全措施为诉前保全。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案尚未开庭。二、本公司及本公司工作人员承诺已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了宝塔石化涉及重大诉讼的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除上述已披露情况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不存在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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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四、本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障碍。 | |||||
24 | 宝塔实业 | 其他承诺 | 公司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本次及类似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承诺时间:2015年4月16日 承诺期限: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 | 已履行完毕 |
四、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
25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 | 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1、在本承诺函有效期内放弃行使398,415,924股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如下权利,(下称“弃权权利”),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弃权权利:(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标的公司股东大会;(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4)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上或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5)在放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弃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承诺函项下弃权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承诺函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该等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已自动全部放弃。2.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上市公司司法重整的重整投资人获得转增股票登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以下任一时点到达之日止(以最早发生之日为准):(1)本承诺函生效之日满36个月;(2)承诺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低于10%之日。3.本承诺函有效期内承诺方原则上不得将合计超过5%的股份出让给同一主体及其关联方、一致 | 承诺时间:2023年12月8日 承诺期限:2023年12月8日—2026年12月8日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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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行动人,如果超过前述比例,后续受让人须保证亦遵守上述承诺,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函。4.承诺方在本承诺函有效期内不会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 |||||
26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 | 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1、在本承诺函有效期内放弃行使398,415,924股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如下权利,(下称“弃权权利”),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弃权权利:(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标的公司股东大会;(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4)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上或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5)在放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弃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承诺函项下弃权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承诺函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该等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已自动全部放弃。2.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上市公司司法重整的重整投资人获得转增股票登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以下任一时点到达之日止(以最早发生之日为准):(1)本承诺函生效之日满36个月;(2)承诺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低于10%之日。3.本承诺函有效期内承诺方原则上不得将合计超过5%的股份出让给同一主体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如果超过前述比例,后续受让人须保证亦遵守上述承诺,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函。4.承诺方在本承诺函有效期内不会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 承诺时间:2020年12月8日 承诺期限:2020年12月8日—2023年12月7日 | 已履行完毕 |
27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本公司于2014年认购你公司非公开发行124,740,125股股份,2015年3月9日上市流通,为限售流通股,限售期为三年;由于限售期间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限售股份总数为249,480,250股。该等股份解除限售的日期为2018年3月 | 承诺时间:2018年3月13日 | 已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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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8日。针对上述股份,本公司承诺如下:自该限售流通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6个月内本公司将不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主动减持该部分股份。 | 承诺期限: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9月7日 | ||||
28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股份增持承诺 | (1)从2015年7月13日起6个月内,择机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并承诺增持后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2)从2015年7月13日起6个月内,宝塔实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择机增持不超过1%的股份,不足部分由公司控股股东补足,并承诺增持后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积极履行控股股东职责,着力提高公司质量,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 承诺时间:2015年7月13日 承诺期限: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 | 已履行完毕 |
29 | 宝塔实业 | 股份增持承诺 | (1)从2015年7月13日起6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择机增持不超过1%的股份,不足部分由公司控股股东补足,并承诺增持后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完善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3)公司将进一步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分析,同时认真做好投资者现场调研接待和电话沟通咨询工作。 | 承诺时间:2015年7月13日 承诺期限: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 | 已履行完毕 |
五、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 | |||||
30 | 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承诺 | 自2006年3月10日起6个月内全部偿还对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承诺时间:2006年3月10日 承诺期限:2006年3月10日至2006年9月9日 | 已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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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情况 |
31 | 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四十八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委托结算公司在禁售期内对相关股份进行冻结临时保管。 | 承诺时间:2006年4月21日 承诺期限:2006年4月21日至2010年4月21日 | 已履行完毕 |
32 | 宁夏天力协会 | 股份限售承诺 | 天力协会持有的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在上述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 承诺时间:2006年4月21日 承诺期限:2006年4月21日至2008年4月20日 | 已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