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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工: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4年10月30日重新制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31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一)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等救济性捐赠及各单位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二)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统一战线事业的其他捐赠。

第四条 各单位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赠(以下统称“对外捐赠”),按照本办法从严管理和控制。各单位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有偿提

供给被赞助人,要求被赞助人采取一定形式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等行为,不属于对外捐赠,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捐赠原则第五条 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二)严格控制原则。各单位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对外捐赠规模与标准。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单位,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的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程序规范原则。各单位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细化支出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捐赠项目实际支出时,捐赠管理部门应逐笔审核,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涉及“三重一大”的捐赠事项,须提交各单位党委会前置研究。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前,各单位或个人不得向

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和企业声誉。

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 在对外捐赠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审批程序;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本单位内部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等;

(二)将对外捐赠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管控机制,并将本单位对外捐赠事项的相关信息向公司报告;

(三)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审查对外捐赠款项或物资的用途,充分发挥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效益;

(四)重视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公司可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赠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违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七条 对外捐赠须严格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明确每项捐赠实施的具体责任人,并建立工作台账。严禁领导干部个人私自拍板定项,更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将单位资产对外捐赠。

第八条 各单位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应为本单位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二)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四)国家财政拨款;

(五)受托代管财产;

(六)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七)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八)变质、残损(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外)、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九)本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实施对外捐赠,违规捐赠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单位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经营的;

(二)单位与受赠对象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重大影响,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

(三)受赠对象为本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或组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单位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对本年度对外捐赠支出进行预算安排,明确对外捐赠项目、方案及金额,并随年度全面预算报告上报公司。对外捐赠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总额实行限额管理,公司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480万元。确需突破限额的,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的前提下,将超额对外捐赠事项逐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单项对外捐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单位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

(一)单笔金额(价值)超过30万元;

(二)对同一受赠对象的当年累计捐赠金额超过50万元;

(三)超出公司年度预算总额度范围的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的对外捐赠,应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报告,由各单位董事会审议决定。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金额。

第十四条 须公司审批的对外捐赠事项,审批时需提供以下内容:

1.报告正文;

2.对外捐赠事项情况表(见附件1);

3.党委会决议(涉及“三重一大”的捐赠事项需提交);

4.董事会决议;

5.捐赠事由证明文件;

6.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外提供捐赠时,应取得合法凭据,做好账务和税务处理。

第十六条 每年年末各单位应总结当年实际捐赠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逐项填列年度对外捐赠汇总表(附件2),随下一年度全面预算报告一同上报公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对本单位的对外捐赠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对外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等不规范行为进行通报,督促各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未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披露捐赠信息、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益输送、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和《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粤国资审计〔2019〕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3年7月28日修改)》同时废止。

2024年10月30日

–8–附件1

附件1
XX单位对外捐赠事项情况表
填报企业(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捐赠主体名称
受赠对象受益对象
捐赠事由 和用途捐赠时间
预算捐赠金额(万元)实际捐赠金额(万元)同一受赠对象当年累计捐赠金额(万元)本年累计捐赠金额 (万元)
总额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
捐赠主体上年主要经济指标 (万元)总资产所有者权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
涉及“三重一大”,党委会前置研究情况会议时间决策文件文号赞成票数否决票数
捐赠因由
董事会决策会议时间决策文件文号赞成票数否决票数
捐赠项目实施的具体责任人
备注
注:1. “受赠对象”栏填列承办捐赠或组织捐赠活动的公益性组织或政府部门,如“广东省慈善总会”。“受益对象”栏应填列捐赠收益对象,如某某灾害受灾地区、希望工程等。 2. “同一受赠对象当年累计捐赠额”指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同一受赠对象包括本次捐赠在内的累计捐赠金额。 3. 本年累计捐赠额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包括本次捐赠在内的累计对外捐赠金额。 4.“捐赠因由”填写董事会赞成和否决的理由。

附件2

XX单位 年度对外捐赠汇总表

填报企业(盖章):单位:万元
类别序号报告文件内部决策文件捐赠主体(单位)捐赠主体所有者权益捐赠主体利润总额预算捐赠金额实际捐赠金额捐赠时间财产类型受赠对象受益对象用途备注

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

的救济性捐赠

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救济性捐赠
小计----------
定点扶贫
小计----------
对口支援
小计----------
其他捐赠
小计

合计

合计----------

注:1. “捐赠金额”是指本项捐赠资产总价值,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等,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填列,实物资产请在“备注”中填写资产名称和评估金额。

2. “所有者权益”、“利润总额”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3. “报告文件”、“内部决策文件”填写文号及名称。

4.本表捐赠事项应与年度预算所列事项对应,年初已安排预算实际未发生的捐赠事项,应在此表对应类别填列,实际捐赠金额填“0”,“预算捐赠金额”合计数应与全面预算报告数据一致,超出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应在备注中注明“超预算”字样。

5.各单位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赠管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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