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10号院5号楼71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699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64,957,363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6.9402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威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杨飞因事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陈荟羽因事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葛瑞鹏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开发行永续类债券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262,401,498 | 99.7979 | 1,931,324 | 0.1526 | 624,541 | 0.0495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谭四军、黄宇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