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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新材: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31

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0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10日,公司通过内部OA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1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48名变更为46名,授予数量由91.00万股调整为84.00万股。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21年12月14日办理完成,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股份登记过程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共计3万股。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44人,实际授予数量

81.00万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在2021年12月16日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7、2022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8、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41.12万股,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12月16日。公司在2022年12月13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9)。

9、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0、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37.011万股,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2月14日。公司在2023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11、由于4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8.112万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月30日注销完成。详见公司2024年1月26日披露的《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12、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已于2024年6月27日实施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3,417,7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341,778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023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后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9.17-0.1=9.07元/股。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讨论审议,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讨论审议,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调整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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