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871 | 股票简称:伟隆股份 | 公告编号:2024-124 |
债券代码:127106 | 债券简称:伟隆转债 |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4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90,9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885%。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有关机关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由于关联董事范庆伟、范玉隆、迟娜娜回避表决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介
1、2021年9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于2021年10月9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4、2021年10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0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27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0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2年09月0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5.00元/股调整为4.65元/股。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09月0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授予42.762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2年10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以及部分激励对象未全部解锁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第一次解除限售和回购
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以及部分激励对象未全部解锁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3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等议案,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时因2022年度权益分配事项,同意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10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4年8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10、2024年10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由于关联董事范庆伟、范玉隆、迟娜娜回避表决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同时因2023年度及2024年一季度权益分配,同意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事项。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为2021年11月5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1月6日届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考核指标及激励对象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除2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合格,可以申请解除当期80%限售股份;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良好,可以申请解除当期90%限售股份外,其余69名激励对象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100%。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4名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2%,1名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6%,其余69名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
(二)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锁条 件类型 | 解锁条件 | 成就情况 |
公司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激励对象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公司业 绩考核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同时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其中按照营业收入(S1)占比40%、净利润(S2)占比60%的比例加权计算作为考核指标S,即S=S1+S2。 营业收入考核指标S1=当年实现值/考核指标值*40%,(注:S1最大值等于0.4) 净利润考核指标S2=当年实现值/考核指标值*60%,(注:S2最大值等于0.6) 1、S=1;则100%解除当期限售股份。 2、0.9≤S<1;则90%解除当期限售股份。 3、0.8≤S<0.9;则80%解除当期限售股份。 4、S<0.8;则不得解除当期限售股份。 |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审字(2024)第000268号审计报告,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65.48%,增长率不低于20%,即S1=0.4;同时以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48.85%,增长率不低于15%,即S2=0.6;S=S1+S2=0.4+0.6=1,即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100%。 |
个人业 绩考核 | 个人业绩考核结果(X) 1、95≤X;则100%解除当期限售股份。 2、85≤X<95;则90%解除当期限售股份。 3、75≤X<85;则80%解除当期限售股份。 4、X<75;则不得解除当期限售股份。 | 除2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合格,可以申请解除当期80%限售股份;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良好,可以申请解除当期90%限售股份外,其余69名激励对象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100%。 |
综上所述,由于关联董事范庆伟、范玉隆、迟娜娜回避表决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制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三个解锁期4名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2%,1名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6%,其余69名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除2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合格,可以申请解除当期80%限售股份;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良好,可以申请解除当期90%限售股份;其余69名激励对象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100%。即本次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4名,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90,9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885%。
姓 名 | 职 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期可解锁数量(万股) | 剩余未解锁数量(万股) |
李会君 | 原董事、原总经理 | 10.4 | 4.16 | - |
迟娜娜 | 董事、财务总监 | 10.4 | 4.16 | - |
刘克平 | 原董事会秘书、原副总经理 | 10.4 | 4.16 | - |
张会亭 | 研发总监 | 10.4 | 4.16 | - |
郭成尼 | 国际销售总监 | 10.4 | 4.16 | - |
渠汇成 | 生产总监 | 10.4 | 4.16 | - |
王兆健 | 原品质总监 | 10.4 | 3.328 | - |
李鹏飞 | 董事会秘书 | 3.9 | 1.56 | - |
其他核心人员(66人) | 178.75 | 99.242 | - | |
合 计 | 255.45 | 129.09 | - |
(注: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迟娜娜、张会亭、郭成尼、渠汇成及原董事、原总经理李会君、原董事会秘书、原副总经理刘克平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均为4.16万股,原高级管理人员王兆健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28万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鹏飞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6万股,其买卖股份将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2、鉴于激励对象中王德通、仲崇兵因个人原因已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
期内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其所持有的未解禁部分股票全部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合格,可以申请解除当期80%限售股份,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良好,可以申请解除当期90%限售股份,前述7名激励对象其所持有的本期未解禁部分股票全部回购;其余69名激励对象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10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本期除2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合格,可以申请解除当期80%限售股份;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良好,可以申请解除当期90%限售股份;其余69名激励对象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100%,且公司符合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74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内按比例解锁。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65.48%,增长率不低于20%,即S1=0.4;同时以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48.85%,增长率不低于15%,即S2=0.6;S=S1+S2=0.4+0.6=1,即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100%。
4、依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所属部门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2023年度本期除2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合格,可以申请解除当期80%限售股份;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良好,可以申请解除当期90%限售股份;其余69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优秀,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00%解除限售的条件。
5、公司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74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129.09万股限制性股票安排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7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激励计划》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即可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