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强达电路 股票代码:301628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Q&D Circuits Co., Ltd.(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福园一路3号福发工业园A-1栋厂房101-4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
特别提示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达电路”、“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
如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7,537.58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1,884.4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2024年10月1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
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3.94倍,最近一个月的平均滚动市盈率为32.03倍。
截至2024年10月16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4年10月16日(含当日)前20日均价(元/股) | 2023年EPS(扣非前,元/股) | 2023年EPS(扣非后,元/股) | 2023年静态市盈率(倍) | 滚动市盈率(倍) | ||
扣非前 | 扣非后 | 扣非前 | 扣非后 | |||||
300814.SZ | 中富电路 | 29.33 | 0.1494 | 0.1334 | 196.32 | 219.87 | 182.74 | 251.98 |
301041.SZ | 金百泽 | 23.42 | 0.3716 | 0.2920 | 63.02 | 80.21 | 67.43 | 93.94 |
300964.SZ | 本川智能 | 37.54 | 0.0624 | -0.0872 | 601.60 | -430.50 | 380.73 | -1,281.23 |
688655.SH | 迅捷兴 | 10.32 | 0.1010 | 0.0470 | 102.18 | 219.57 | 160.25 | 503.41 |
300852.SZ | 四会富仕 | 25.13 | 1.4349 | 1.3372 | 17.51 | 18.79 | 18.39 | 20.36 |
300739.SZ | 明阳电路 | 13.27 | 0.3361 | 0.2726 | 39.48 | 48.68 | 54.68 | 88.94 |
002815.SZ | 崇达技术 | 8.88 | 0.3778 | 0.3591 | 23.50 | 24.73 | 28.41 | 31.85 |
002436.SZ | 兴森科技 | 9.89 | 0.1250 | 0.0283 | 79.12 | 349.47 | 78.55 | 238.31 |
算术平均值(剔除极值和异常值) | — | — | 34.68 | 41.24 | 38.08 | 48.72 | ||
强达电路 | 1.2081 | 1.1281 | 23.33 | 24.98 | 21.58 | 23.56 |
注1: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4年10月16日;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3年扣非前/后每股收益=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2024年10月16日总股本。
注3: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2024年10月16日前20日均价(含当日)÷[近四个季度(2023年7月-2024年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2024年10月16日总股本]。
注4:本川智能扣非后的2023年静态市盈率和滚动市盈率均为负值,以及中富电路、本川智能、迅捷兴、明阳电路和兴森科技2023年业绩大幅下滑,且2023年扣非前后EPS低于其他可比公司,导致静态和滚动市盈率存在极高值的情况,以上异常值和极值在计算静态和滚动市盈率算术平均值时给予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28.18元/股对应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4.9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
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3.94倍(截至2024年10月16日,T-3日);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41.24倍(截至2024年10月16日(T-3日),扣除异常值和极值),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达产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产生收益尚需一段时间,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七)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28.18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
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全球PCB行业竞争格局较为分散,生产厂商众多,市场竞争充分。随着近年来行业内领先的国内印制电路板企业纷纷建厂扩产,大型的印制电路板企业在批量板的竞争优势可能将愈发凸显,未来市场竞争可能加剧,导致行业加速洗牌,行业集中度逐步提升。公司专注于中高端样板和小批量板市场,与行业龙头企业相比,公司在业务规模、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若公司未能持续提高技术水平、生产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以应对市场竞争,则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导致盈利下滑的风险。
(二)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9,117.72万元、70,388.57万元、68,610.96万元和37,019.4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395.71万元、8,194.72万元、8,503.24万元和5,151.46万元。
公司主营业务为PCB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专注于中高端样板和小批量板业务,报告期内服务的活跃客户近3,000家。公司销售区域存在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其中内销客户集中度较低,外销客户主要是专业的PCB贸易商,集中度相对较高。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有所变化,PCB市场需求整体放缓或下滑,或者公司不能持续巩固和提升竞争优势、市场开拓能力下降等,公司将存在未来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5.44%、26.92%、28.74%和
28.27%,剔除运输费影响后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7.16%、28.74%、30.60%和30.11%,其中收入占比39.40%-52.54%之间的样板产品剔除运输费影响后的毛利率分别为44.71%、44.25%、45.63%和45.42%,样板产品的毛利率较高。
样板具有单笔订单面积小、品种多、快速交付等特点,受产品定价策略、产品类型、工艺要求和竞争程度等因素影响,以及样板产品对PCB生产企业的全方面服务能力、柔性化生产管理能力、工艺的多样性和快速交期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一般而言,样板产品的毛利率高于小批量板和大批量板。发行人持续强化中高端样板和小批量板的定位,报告期内,发行人样板和小批量板收入占比合计为77.54%、77.99%、83.06%和85.79%,其中样板收入占比分别为39.40%、
42.87%、48.70%和52.54%。
公司目前已有的深圳强达工厂主要定位中高端样板,江西强达工厂主要定位快速交付的小批量板,本次募投项目南通强达工厂主要定位为高多层板、HDI板等中高端小批量板。若未来随着小批量板产品收入规模的提高而导致样板产品收入占比下降,公司产品结构发生变化,市场需求放缓或行业竞争加剧导致毛利率较高的中高端样板或特殊工艺的批量板产品收入占比下降或产品价格下降,亦或公司的核心技术、客户响应速度、工艺多样性等未能满足客户技术发展方向的需求,又或公司不能有效持续拓展客户并增加市场份额,该类产品的高毛利率不能维持现有水平或出现大幅下降,以及募投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难以及时消化或收益不及预期,则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
(四)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PCB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覆铜板、半固化片、铜球和铜箔等。受上游金属铜、树脂和玻璃纤维的价格快速增长影响,2021年公司主要原材料覆铜板、半固化片、铜球和铜箔的采购均价分别较2020年增长了31.52%、32.12%、
38.70%和44.84%。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均价因宏观经济波动、产业供需情况影响发生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比分别为53.38%、52.39%、47.97%和
47.84%,其中覆铜板、铜箔、铜球等含铜材料成本占直接材料的比例较高,含铜材料成本占直接材料的比例在57.48%-67.22%之间,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尤其是含铜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产品生产成本影响较大。公司采购覆铜板、铜箔、铜球等含铜材料与铜价呈正相关关系,故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和铜价波动将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毛利率。
2020年4月以来,铜价触底反弹,尤其是2020年末至2021年上半年铜价持续大幅上涨,此后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6月持续在高位震荡;2022年6月中下旬至7月铜价大幅下跌后逐步回调,2023年铜价仍处于高位;2024年1月以来,铜价持续上涨,直至2024年6月开始回调。2021年,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尤其是覆铜板、铜箔、铜球等含铜材料价格上涨,2022年和2023年,随着市场供需关系变动、原材料市场竞争激烈和铜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主要原材料价格有所下降,2024年上半年,随着铜价上涨叠加需求回暖,含铜材料价格所提升。根据测算,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分别上涨10%和20%,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幅度分别在3.33-3.89个百分点之间和6.66-7.78个百分点之间;若公司主要原材料中含铜材料价格分别上涨10%和20%,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幅度分别在1.91-2.61个百分点之间和3.82-5.22个百分点之间。因此,若公司覆铜板、铜箔、铜球等主要含铜材料价格受铜价影响而大幅波动,公司亦未能合理调整报价基准,顺畅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传导至下游客户或未能通过工艺优化、提升生产水平等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导致价格传导速度及提价幅度不及原材料上涨幅度,又或者客户在铜价下跌时要求公司下调价格,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以及盈利情况存在快速下滑的风险。
(五)募投项目投产后的产能消化和收益不及预期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6万平方米多层板、HDI板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将新增年产96万平方米多层板、HDI板产能。南通强达工厂计划建设期两年,达产期四年,在第T+3年分批次完成设备购置及安装,逐步投产、释放产能,并在第T+6年完全投产,届时PCB产能将大幅提高,同时新增产能为中高端产品,产品定位、区域市场、客户需求、市场竞争等方面均与目前情况有较大差异。若未来PCB市场增长承压,PCB市场增速大幅下滑甚至出现负增长,产品市场需求变化以及行业竞争程度加剧,或者公司技术研发能力下降、新客户开拓及订单数量增长不及预期、公司竞争优势下降等,给公司发展带来不利因素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存在难以及时消化、产能过剩或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进而会对本次募投项目投资回报和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202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出具了《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中汇会鉴[2024]9356号)。公司预测2024年营业收入为78,823.47万元,较
2023年增长10.52%;预测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927.57万元,较2023年增长9.02%;预测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274.52万元,较2023年增长9.07%。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的,但是由于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及宏观经济、行业及市场行情具有不确定性,公司2024年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公司提请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二节 发行人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140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892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强达电路”,证券代码为“301628”。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8,844,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10月31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发行人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10月31日
(三)股票简称:强达电路
(四)股票代码:30162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5,375,8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8,844,000股,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844,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6,531,800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类别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 (万股) | 占比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祝小华 | 2,422.80 | 32.14% | 2027年10月31日 |
宋振武 | 1,235.20 | 16.39% | 2027年10月31日 | |
何伟鸿 | 474.80 | 6.30% | 2025年10月31日 | |
宁波鸿超翔 | 474.80 | 6.30% | 2027年10月31日 |
股东类别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 (万股) | 占比 | |||
贡超 | 316.67 | 4.20% | 2025年10月31日 | |
深圳博信 | 242.91 | 3.22% | 2025年10月31日 | |
恒和投资 | 211.11 | 2.80% | 2025年10月31日 | |
宁波翔振达 | 142.40 | 1.89% | 2027年10月31日 | |
深圳中小担(SS) | 110.41 | 1.46% | 2025年10月31日 | |
宝安产投(SS) | 22.08 | 0.29% | 2025年10月31日 | |
小计 | 5,653.18 | 7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 网上发行股份 | 1,884.40 | 25.00% | 2024年10月31日 |
小计 | 1,884.40 | 25.00% | - | |
合计 | 7,537.58 |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的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本次发行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8,194.72万元和8,503.24万元,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除此之外,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enzhen Q&D Circuits Co., 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5,653.18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祝小华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4年5月31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1年7月27日 |
公司住所 |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福园一路3号福发工业园A-1栋厂房101-401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印制线路板、印刷线路板装配件、印制线路板材料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印制线路板设备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电子元器件的销售;线路板及其元器件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机器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及其他限制项目);国内外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印制线路板、印刷线路板装配件、印制线路板材料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印制线路板设备的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生产;电子元器件的贴组装、测试。 |
主营业务 | PCB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处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518103 |
联系电话 | 0755-29919816 |
传真号码 | 0755-29919826 |
互联网网址 | https://www.qdcircuits.com |
电子邮箱 | ir@qdcircuits.com |
董事会秘书 | 周剑青 |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 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祝小华 | 董事长 | 2024年7月-2027年7月 | 2,422.80 | 通过宁波鸿超翔间接持有118.46万股 | 2,541.26 | 44.96% | 无 |
2 | 宋振武 | 董事、总经理 | 2024年7月-2027年7月 | 1,235.20 | 通过宁波翔振达间接持有27.37万股 | 1,262.57 | 22.33% | 无 |
3 | 宋世祥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4年7月-2027年7月 | - | 通过宁波鸿超翔间接持有101.32万股 | 101.32 | 1.79% | 无 |
4 | 周剑青 |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2024年7月-2027年7月 | - | 通过宁波翔振达间接持有38.01万股 | 38.01 | 0.67% | 无 |
5 | 曾曙 | 独立董事 | 2024年7月-2027年7月 | - | - | - | - | 无 |
6 | 李杰 | 独立董事 | 2024年7月-2027年7月 | - | - | - | - | 无 |
7 | 何伟鸿 | 监事会主席 | 2024年7月-2027年7月 | 474.80 | - | 474.80 | 8.40% | 无 |
8 | 龙华 | 监事 | 2024年7月-2027年7月 | - | - | - | - | 无 |
9 | 叶茂盛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4年7月-2027年7月 | - | - | - | - | 无 |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祝小华。本次发行前,祝小华直接持有公司2,422.8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86%。除上述直接持股外,祝小华通过持有宁波鸿超翔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祝小华为宁波鸿超翔的普通合伙人,直接及间接合计能够控制公司2,897.6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1.26%)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祝小华,男,197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武汉化工学院,工业分析专业,专科学历。1992年7月至1995年9月于湖北省应城市盐化公司从事工艺管理工作;1995年9月至1999年12月于深圳深南电路公司历任工艺部工程师、市场部业务员、业务主管,从事工艺技术管理工作;
1999年12月至2004年4月于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从事组织市场拓展、开发等工作;2004年5月创立公司,现任强达电路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设立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员工持股平台外,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制度安排。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宁波鸿超翔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宁波鸿超翔持有发行人474.80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8.40%,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宁波保税区鸿超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MA2AGDRL65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进港路406号2号楼3089室 |
财产份额总额
财产份额总额 | 749.6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2017年12月18日 |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祝小华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宁波鸿超翔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祝小华 | 董事长 | 186.40 | 24.95% | 普通合伙人 |
2 | 宋世祥 | 董事、副总经理 | 160.00 | 21.34% | 有限合伙人 |
3 | 陈秀梅 | 员工 | 160.00 | 21.34% | 有限合伙人 |
4 | 张浩 | 员工 | 25.60 | 3.42% | 有限合伙人 |
5 | 郭先锋 | 员工 | 19.20 | 2.56% | 有限合伙人 |
6 | 卢松江 | 员工 | 19.20 | 2.56% | 有限合伙人 |
7 | 谢洪涛 | 员工 | 12.80 | 1.71% | 有限合伙人 |
8 | 杨勇 | 员工 | 12.80 | 1.71% | 有限合伙人 |
9 | 李玉玲 | 员工 | 12.80 | 1.71% | 有限合伙人 |
10 | 徐辉洲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11 | 张金品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12 | 杨亚兵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13 | 苏志荣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14 | 熊金媛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15 | 张良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16 | 夏春炬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17 | 熊贤胜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18 | 范宏伟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19 | 李波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20 | 李强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21 | 刘坤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22 | 刘明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23 | 罗卫锋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24 | 罗小蓉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25 | 沈祖峰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26 | 宋咸阳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27 | 苏振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28 | 唐荣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29 | 汪威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30 | 詹辉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31 | 汪洪 | 员工 | 6.40 | 0.85%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合计 | 749.60 | 100.00% |
2、宁波翔振达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宁波翔振达持有发行人142.40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2.52%,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宁波保税区翔振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MA2AGDRP9H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进港路406号2号楼3090室 |
财产份额总额
财产份额总额 | 224.80万元 |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2017年12月18日 |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宋振武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宁波翔振达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宋振武 | 董事、总经理 | 43.20 | 19.21% | 普通合伙人 |
2 | 周剑青 |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60.00 | 26.69% | 有限合伙人 |
3 | 张璞 | 员工 | 19.20 | 8.54% | 有限合伙人 |
4 | 胡家多 | 员工 | 19.20 | 8.54% | 有限合伙人 |
5 | 常晨旭 | 员工 | 12.80 | 5.69% | 有限合伙人 |
6 | 张系贵 | 员工 | 12.80 | 5.69% | 有限合伙人 |
7 | 李勇 | 员工 | 12.80 | 5.69% | 有限合伙人 |
8 | 周军 | 员工 | 6.40 | 2.85% | 有限合伙人 |
9 | 唐文兴 | 员工 | 6.40 | 2.85% | 有限合伙人 |
10 | 袁秋怀 | 员工 | 6.40 | 2.85% | 有限合伙人 |
11 | 徐洪涛 | 员工 | 6.40 | 2.85% | 有限合伙人 |
12 | 马永红 | 员工 | 6.40 | 2.85% | 有限合伙人 |
13 | 杨卫芳 | 员工 | 6.40 | 2.85% | 有限合伙人 |
14 | 赵丽云 | 员工 | 6.40 | 2.85%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合计 | 224.80 | 100.00% |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根据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出具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同时出具了根据业绩下滑情形延长锁定期的承诺。承诺内容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事项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和“三、关于业绩下滑情形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5,653.18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1,884.4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5.00%,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7,537.58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发行前股本结构 | 发行后股本结构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祝小华 | 24,228,000 | 42.86% | 24,228,000 | 32.1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宋振武 | 12,352,000 | 21.85% | 12,352,000 | 16.3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何伟鸿 | 4,748,000 | 8.40% | 4,748,000 | 6.3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宁波鸿超翔 | 4,748,000 | 8.40% | 4,748,000 | 6.3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贡超 | 3,166,700 | 5.60% | 3,166,700 | 4.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深圳博信 | 2,429,100 | 4.30% | 2,429,100 | 3.2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恒和投资 | 2,111,100 | 3.73% | 2,111,100 | 2.8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宁波翔振达 | 1,424,000 | 2.52% | 1,424,000 | 1.8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深圳中小担(SS) | 1,104,100 | 1.95% | 1,104,100 | 1.4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宝安产投(SS) | 220,800 | 0.39% | 220,800 | 0.2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小计: | 56,531,800 | 100.00% | 56,531,800 | 75.00%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18,844,000 | 25.00% |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 - | 18,844,000 | 25.00% | - |
总计: | 56,531,800 | 100.00% | 75,375,800 | 100.00% | - |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4: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37,671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祝小华 | 2,422.80 | 32.1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宋振武 | 1,235.20 | 16.3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何伟鸿 | 474.80 | 6.3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 | 宁波鸿超翔 | 474.80 | 6.3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贡超 | 316.67 | 4.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深圳博信 | 242.91 | 3.2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恒和投资 | 211.11 | 2.8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宁波翔振达 | 142.40 | 1.8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9 | 深圳中小担(SS) | 110.41 | 1.4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宝安产投(SS) | 22.08 | 0.2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合计 | 5,653.18 | 75.00% | -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884.4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8.1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28.1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8.7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7.4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4.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3.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0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
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发行数量为1,884.4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股份数量为1,884.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0%,有效申购股数为123,684,625,000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52355234%,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6,563.60778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2024年10月22日披露的《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根据《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8,760,762股,缴款认购金额为528,678,273.16元,放弃认购数量83,238股,放弃认购金额2,345,646.84元。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3,238股,包销金额为2,345,646.84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4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3,102.39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7,781.9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320.41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10月25日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10208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7,781.98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发行费用种类 | 金额(万元)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4,715.49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625.55 |
3 | 律师费用 | 855.49 |
序号 | 发行费用种类 | 金额(万元)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12.26 |
5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73.19 |
合计: | 7,781.98 |
注1:以上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注2: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4.13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5,320.41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3.55元/股(按经审计的截至2024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21元/股(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9939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2024年1-9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2024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公司202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项目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万元) | 49,340.97 | 44,935.50 | 9.80% |
流动负债(万元) | 20,395.39 | 22,540.29 | -9.52% |
总资产(万元) | 85,297.73 | 78,829.55 | 8.21%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0.53% | 28.09% | 2.44%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0.63% | 35.26% | -4.63%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 59,173.63 | 51,037.58 | 15.94%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10.47 | 9.03 | 15.94% |
项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58,501.74 | 53,039.58 | 10.30% |
营业利润(万元) | 8,728.04 | 7,364.73 | 18.51% |
利润总额(万元) | 8,825.95 | 7,378.21 | 19.62%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7,966.46 | 6,674.29 | 19.36%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7,283.88 | 6,273.35 | 16.11%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41 | 1.18 | 19.3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29 | 1.11 | 16.11%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4.46% | 14.81% | -0.3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3.22% | 13.92% | -0.7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6,879.33 | 8,196.24 | -16.07%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22 | 1.45 | -16.07%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为49,340.97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9.80%,流动负债为20,395.39万元,较上年末下降9.52%,公司资产总额为85,297.7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8.21%,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59,173.6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5.94%。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和利润规模的增长,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2024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8,501.7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3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283.8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11%。PCB行业景气度回暖,下游应用领域的新兴产品需求的增加,以及随着公司产品结构的持续优化,PCB产品平均订单面积减少、平均层数增加、产品型号款数增加,附加值更高的样板和小批量板产品收入规模和占比的提升,带动公司的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2024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879.3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6.07%,主要系公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
三、2024年公司盈利预测情况
2024年,公司主要经营业绩预测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变动情况 |
营业收入 | 78,823.47 | 71,320.74 | 10.5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927.57 | 9,106.41 | 9.0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274.52 | 8,503.24 | 9.07% |
上述盈利预测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中汇会鉴[2024]9356号)。公司预测2024年营业收入
为78,823.47万元,较2023年增长10.52%;预测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927.57万元,较2023年增长9.02%;预测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274.52万元,较2023年增长9.07%,公司业绩保持稳步增长。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64079145049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55919638010008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43066357013009460934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2024年10月17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24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关于批准报出<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达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联系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3081361保荐代表人:吴茂林、刁雅菲项目协办人:鲁帆项目组成员:林煜佳、雷亚中、赵心宇、刘畅之、谢旭斌、马群、褚四文、连亚峰(已调岗)
联系人:吴茂林、刁雅菲
二、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招商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吴茂林、刁雅菲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吴茂林:男,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参与或负责创益通IPO项目,湖南海利非公开发行项目,博云新材非公开发行项目,长春燃气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雄韬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五矿资本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并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发行上市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刁雅菲:女,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负责或参与创益通IPO项目,博云新材非公开发行项目等,并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发行上市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祝小华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2025年4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员工持股平台宁波鸿超翔及宁波翔振达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深圳博信、深圳中小担及宝安产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最终锁定期限以前述孰晚者为准;
2、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股东贡超先生及恒和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对于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股东、董事、高管宋振武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
的约定;
2、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2025年4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六)董事、高管宋世祥先生、周剑青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2025年4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七)监事何伟鸿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2025年4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以不低于发行价格,减持前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为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股份数量的100%。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本人/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本企业届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
公司股份,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关于业绩下滑情形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祝小华先生,股东、董事、高管宋振武先生,员工持股平台宁波鸿超翔及宁波翔振达承诺:
(一)若出现公司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情形,本人/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以下要求延长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合伙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合伙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合伙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二)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三)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中,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
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程序及措施
公司应在回购触发日次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如需)审议。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应在相关法定手续履行完毕后的90个自然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并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年内,如某一年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第三方恶意炒作因素所致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2)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全职工作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督促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全职工作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的实施程序及措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并依法行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买入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并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增持/买入公司股份,增持/买入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买入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的相关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年内,如某一年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第三方恶意炒作因素所致时,本人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
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同时,本人也将严格按照前述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
(2)本人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三)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回购股份的实施程序及措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公司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买入公司股份,增持/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20%,并不超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增持/买入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买入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增持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2、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回购股份的相关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年内,如某一年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第三方恶意炒作因素所致时,本人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同时,本人也将严格按照前述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
(2)本人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四)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约定金额使用完毕;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
(五)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公司有权暂扣归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有权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的20%)为限调减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同意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留置于公司),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稳定股价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节“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欺诈发行上市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节“六、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六、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先生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依法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依法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募集资金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提高日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经营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成本。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提高公司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3、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的精神,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股东回报规划。
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4、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公司制定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先生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制订薪酬制度时,提议(如有权)并支持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投票权)赞成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并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0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0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可测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先生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0日内,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0日内,本人将启动包括股份回购在内的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可测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如适用);
3、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0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可测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4、本人承诺不因职位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四)招商证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中汇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因本所为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信达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
尽责地履行法律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依法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九、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就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及利润分配政策事宜,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
(二)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形,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东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亦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的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四)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本公司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本公司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1、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的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的公司目前及未来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发行人将来经有效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照中国法律解释。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公司股票终止上市;(3)法律法规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
自行终止。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除上市申报文件披露的事项之外,本人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
其他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所能够控制的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确有合理理由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所能够控制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循关联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内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及所能够控制的关联方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照中国法律解释,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作出后即不可撤销或撤回。
(三)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就避免资金占用的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所控制的其它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资金或者要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所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不会以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资金或者要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就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事项,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及其控股的下属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日前未及时、足额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而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以确保发行人及其控股的下属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五)关于租赁物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就租赁物业的事项,承诺如下:
如果发行人及其控股的下属公司租赁的房产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继续租赁并使用的,本人将实际承担公司的搬迁费用,并弥补发行人因此遭受的经营损失。
十二、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②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③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③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④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十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四、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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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