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孩子王股票代码:30107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欧兰特大道0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南京子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南京麒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运粮河东路701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第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孩子王”)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孩子王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0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南京子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江苏博思达 | 指 | 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南京千秒诺 | 指 | 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南京子泉 | 指 | 南京子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孩子王、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并非计算错误。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企业名称 | 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
法定代表人 | 汪建国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MA1MFE674E |
成立日期 | 2016年02月23日 |
经营期限 | 2016年02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企业信息咨询,商务咨询,财务管理咨询,房产、旅游、餐饮信息咨询,策划文体活动,企业形象策划,服装、文化用品、五金、交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出资人情况 | 汪建国 100%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企业名称 | 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欧兰特大道01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徐卫红 |
注册资本 | 68,8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MA1MFUAA8P |
成立日期 | 2016年03月07日 |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 | 2016年03月07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出资人情况 | 吴涛 持股 19.46%; 沈晖 持股 14.17%; 何辉 持股 12.04%。 |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企业名称 | 南京子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 | 南京麒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运粮河东路701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尹剑 |
注册资本 | 52,167.011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MA1UUAR84R |
成立日期 | 2018年01月13日 |
经营期限 | 2018年01月13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出资人情况 | 江苏疌泉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持股95.8460%; 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持股1.6616%; 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持股1.2462%; 上海瑞苏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持股1.2462%。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汪建国
汪建国 | 男 | 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徐卫红
徐卫红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 | 中国 | 否 |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尹剑
尹剑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中国 | 中国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为巩固汪建国及江苏博思达对孩子王的控制,经友好协商,江苏博思达、南京千秒诺和南京子泉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南京千秒诺、南京子泉为江苏博思达的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中与江苏博思达保持一致,无条件作出与江苏博思达相同的表决意见。《一致行动协议》生效至今,各方严格遵守和履行《一致行动协议》项下各项约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南京子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总股本增加,以及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孩王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所致。鉴于:为巩固汪建国及江苏博思达对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经友好协商,各方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南京千秒诺、南京子泉为江苏博思达的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中与江苏博思达保持一致,无条件作出与江苏博思达相同的表决意见。《一致行动协议》生效至今,各方严格遵守和履行《一致行动协议》项下各项约定。
现因各方经营情况变化,经友好协商各方一致达成本补充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各方一致同意,从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南京子泉退出《一致行动协议》,不再作为江苏博思达的一致行动人,无需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中与江苏博思达保持一致,可以自由行使其股东权利。
除此之外,《一致行动协议》的其他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因本补充协议的签署而发生变化,南京千秒诺继续作为江苏博思达的一致行动人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各方在此确认,南京子泉已严格遵守《《一致行动协议》项下各项约定,并完全履行《一致行动协议》项下各项义务, 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本补充协议与《《一致行动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以《一致行动协议》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作为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的股东义务。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届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7,563,504股,占公司上市时总股本的25.51%,与其一致行动人南京千秒诺和南京子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52,807,536股,占公司上市时总股本的
41.62%。
本次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后,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与其一致行动人南京千秒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5,382,9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16%《(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33.42%)。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由452,807,536股减少为405,382,972股,合计持股比例由41.62%减少至33.16%(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33.42%),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 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前 | 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后 |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 | |
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277,563,504 | 25.51% | 277,563,504 | 22.70% | 22.88% |
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7,819,468 | 11.75% | 127,819,468 | 10.45% | 10.54% |
南京子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7,424,564 | 4.36% | 《- | - | - |
合计 | 452,807,536 | 41.62% | 405,382,972 | 33.16% | 33.42% |
注1: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前持股比例基于上司公司上市时总股本1,088,000,000股计算,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后持股比例基于上市公司2024年10月28日总股本1,222,614,239股计算。注2:上表中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与总数之和或占比尾数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后尾差造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汪建国
2024年10月29日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徐卫红
2024年10月29日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子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尹剑
2024年10月29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及《《 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4.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孩子王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汪建国
2024年10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徐卫红
2024年10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子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尹剑
2024年10月29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南京市 |
股票简称 | 孩子王 | 股票代码 | 30107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一) | 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一) | 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二) | 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二) | 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欧兰特大道01号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三) | 南京子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三) | 南京麒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运粮河东路701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7,563,504股,占公司上市时总股本的25.51%,与其一致行动人南京千秒诺和南京子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52,807,536股,占公司上市时总股本的41.62%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与其一致行动人南京千秒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5,382,9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16%《(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33.42%)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 时间:2022年11月29日-2024年10月28日 方式: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所致 |
时间及方式
时间及方式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如是 ,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汪建国
2024年10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徐卫红
2024年10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子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尹剑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