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43,914,793股,占公司总股本15.08%,可交
易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 本次解限售原因 | 本次解除限售登记股票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
1 | 徐军 | 是 | 董事长 | A | 28,629,489 | 9.83% | 87,213,550 |
2 | 李健 | 否 | 董事、总经理 | A | 8,014,517 | 2.75% | 24,465,517 |
3 | 陈海良 | 否 | 董事、副总经理 | A | 780,235 | 0.27% | 2,403,862 |
4 | 宋兵 | 否 | 财务总监 | A | 356,697 | 0.12% | 1,070,092 |
5 | 牛富刚 | 否 | 董事 | A | 37,483 | 0.01% | 260,649 |
6 | 董建国 | 否 | 原董事、副总经理 | A | 1,189,032 | 0.41% | 3,567,096 |
7 | 代金辉 | 否 | 原董事 | B | 4,907,340 | 1.69% | 0 |
合计 | — | 43,914,793 | 15.08% | 118,980,766 |
注:解除限售原因:
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C自愿限售解除限售D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E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F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 数量(股) | 百分比 |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170,991,726 | 58.73%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1、高管股份 | 120,141,022 | 41.27% |
2、个人或基金 | 0 | 0.00% | |
3、其他法人 | 0 | 0.00% | |
4、限制性股票 | 0 | 0.00% | |
5、其他 | 0 | 0.0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120,141,022 | 41.27% | |
总股本 | 291,132,748 | 100.00% |
注:如公司近期办理过新增股份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以新增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为准。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限
售股份
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4)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书》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