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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动力: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9

证券代码:300686 证券简称:智动力 公告编号:2024-072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9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9:15-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小布二路10号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动力”)第四届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加维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具体出席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席现场 会议的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5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89,271,138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34.3498%
通过网络投票 参与会议的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股东人数241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688,480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1.0345%
中小股东 出席会议情况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出席人数241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688,480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1.0345%

注:1.中小股东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指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股份数量259,888,420股。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73,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63%;反对772,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9%;弃权1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349%;反对772,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285%;弃权1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32,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6%;反对77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72%;弃权1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1,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062%;反对77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77%;弃权1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6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8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1%;反对6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权1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034%;反对6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49%;弃权1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石力律师、罗晓丹律师(下称“信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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