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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新华:关于追加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30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48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追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追加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追加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追加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非关联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追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追加额度及原因

经公司对2024年度已发生及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重新进行核查预计,根据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拟增加公司与内蒙古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

“内教社”)和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力斯”)发生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本次预计金额本年年初至9月30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上年实际发生金额
向关联人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内教社1,000.00946.52
维力斯1,250.005,065.08

注:原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晓玲女士于2024年4月从该公司离任后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从谨慎性原则考虑,公司将其上任(2024年4月8日)后12个月与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性交易认定为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确认,而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内教社的控股股东,故公司与内教社发生的日常性交易认定为日常关联交易。内教社为维力斯的控股股东,故公司与维力斯发生的日常性交易也认定为日常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内教社

关联方名称:内蒙古教育出版社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乌苏伊拉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9号注册资本:42,843.34万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图书出版;期刊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出版;网络出版物出版;中小学教科书出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内教社的控股股东。该关联方财务状况良好、业务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维力斯

关联方名称: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伊布格乐图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9号注册资本:6,310.16万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药品零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活动;游艺娱乐活动;旅游业务;停车场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文化经营;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玩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艺创作;健身休闲活动;洗染服务;洗烫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摄影扩印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装卸搬运;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包装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机械设备销售;家具销售;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通用设备修理;餐饮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纸浆销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影摄制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关联关系:内教社为维力斯的控股股东。该关联方财务状况良好、业务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公允、合理协商的方式确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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