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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船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9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三)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四)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被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沟通机制。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投资者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投资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上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对投资者的提问,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拟定回复内容,回复内容涉及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公司子公司相关情况的,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商请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存在进一步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布之前,应当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更新公司网站, 更正 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 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

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地安排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与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二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公平信息披露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和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 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进行 公告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 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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