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配偶和
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其监事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第六条 监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选举监事会主席;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
第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十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个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形式;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给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表决及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的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公司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及建议,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某项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议事规则
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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